《法学基础》在延续传统教材编写体例的基础上,增添了以下三个特色板块
1.【资料检索】——介绍理论背景、案例、事件等,有助于学生拓宽知识面,更好地领会抽象的理论,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方法,也使得每一个理论问题变得更加圆满、丰润
2.【观点论争】——培养学生建立起对学科问题的兴趣及研究型思维的习惯,并借此拓展出学科的新思路,只有兴趣才是最好的老师
3.【讨论题目】——学生提供一些提出问题的切入点,有利于学生多角度思维。
上篇 法学导读
第一章 法学导论
第一节 法学及其导论
第二节 法学基本问题
第三节 法学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学引论
第一节 法学思想源流
第二节 法学理论体系
第三节 法学毗邻学科
第三章 法学申论
第一节 法的历史现象
第二节 法的社会现象
第三节 法的本体现象
第四章 法律导论
第一节 法律定义
第五章 法律引论
第一节 法律形式
第二节 法律内容
第六章 法律申论
第一节 法律位阶
第二节 法律效力
第七章 法治导论
第一节 法治论
第二节 法治国
第八章 法治引论
第一节 法律制定
第二节 法律实施
第九章 法治申论
第一节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处分
下篇 宪法导论
第十章 宪法导读
第一节 宪法概念
第二节 宪法规范
第三节 宪法分类
第四节 宪法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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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一、法学举凡
科学是在客观上被证明了的、从经验事实中推导出来的知识体系。法学是一门科学,是以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独立学科。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法学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点,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一)法学是一门内容上自成体系、方法上严谨规范的学科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是以特定的社会现象作为观察、分析和判断的对象。这一社会现象就是法的现象,是法学用以构建学科体系的主要内容。法的现象是一个具有概括性、综合性特点的概念,其内容非常丰富,有法的历史现象,如法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的历史;有法的社会现象,如法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表象;有法的本体现象,如法的价值与功能等,所有这些内容都是我们认识和研究法学的入门知识。但是,了解法的现象只是学习法学的初级步骤,要想进一步弄清什么是法,还必须掌握隐藏在各种法的现象背后的东西,即法的本质问题,也可以说是法的规律性内容。一般来说,法的现象总是零散无序、不成章法的,要想把这些杂乱无章的内容有条理地纳入法学研究领域,还需要通过抽象、判断和推理等方法形成工具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对严密的、有逻辑性的理论体系,才能最终形成形式科学的法学理论。但这只是法学获得“自成体系”的内在可能性,而它在历史上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自成体系”的。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法学从属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或神学等,这种从属地位一直持续到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哲学等许多领域为人类作出过重大贡献,却仍然是把法学视作哲学的奴仆,法哲学成为他所建立的庞大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门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已经很少有人再去质疑法学的独立性问题,这说明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法学以它对社会的进步作用获得了世人的认可,并使自己具有了高贵的科学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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