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全面:含法条、修正案(草案)说明及修改和审议结果报告等
体例新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的标准范本和创新格式发布
使用快捷:收录法条修改决定,体现法律新旧对照,便于司法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单行本系列》的供稿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承担拟定有关议案草案等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新修正本)》: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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