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权力秩序:基于社会空间视角的研究(青年学术文库)(DX)
定 价:39 元
丛书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
- 作者:陈薇
- 出版时间:2015/5/1
- ISBN:9787516160312
- 出 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669.3
- 页码:18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城市社区权力秩序:基于社会空间视角的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作者借助空间理论、特别是列斐伏尔的“空间的生产”理论对城市社区权力秩序进行研究是一种学理上和实践上的创新。所谓“空间的生产”是法国城市社会学家、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提出的一种空间元理论,他指出空间并不是独立的物质存在,也不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构想,它“表征了各种一般生产关系的一种业已得到辩证解释的成分,这些生产关系也同时是社会关系和空间关系”。
陈薇,女,1980年生,湖北武汉人。2008年于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讲师,2012年赴美国洛约拉大学访学。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学原理、社会空间理论、社区研究。公开发表论文10余篇,参译专著1部,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主持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1项,校级项目2项。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社会空间视角及其在本研究中的意义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一 西方学者对“空间与城市”的研究
二 我国学者对“空间与权力”的研究
第三节 研究主题与研究框架
一 研究主题
二 基本概念
三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四 研究框架
第二章 空间:一个理解城市社区权力秩序的新视角
第一节 社会理论的空间转向
一 社会理论空间转向的背景
二 社会理论空间转向的特征
三 社会理论空间转向的意义
第二节 空间理论与城市(社区)权力的空间生产
一 空间的本体论
二 空间的认识论
三 城市(社区)权力秩序的空间解读
第三节 空间辩证法:社会空间视野下社区(权力)研究的操作化框架
一 可以触及的空间:经验研究的入场
二 空间视角下的城市社区权力(秩序)研究框架:经济、政府与社会
第三章 经济力量与城市社区秩序的空间生产
第一节 计划经济与单位制:一元制的城市空间(1949-1978年)
一 产业结构、流通以及集体消费的非正常发展:1949-1978年
二 一切聚焦于单位:一个高度重合的空间
三 街道一居委会:被单位排斥与同化的空间
第二节 体制改革与社会分化:多重表征的城市空间(1979年至今)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社区从单位空间中剥离
二 产业结构、流通、集体消费:城市(社区)空间的重构
三 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与社区危机
第四章 政治力量与城市社区秩序的空间生产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社区)空间:政府/国家支配的空间
一 全能型政府的表征:依赖性的单位空间
二 街道一居委会的实践:表征性空间的生存策略
第二节 改革之后的城市社区空间:政府参与的空间
一 空间表征的变化:从全能型政府到企业化政府
二 陷入困境的空间织造:面向不同象征结构秩序的空间实践
三 塑造条理分明的表征性空间:从96596系统到百家信
第五章 社会力量与城市社区秩序的空间生产
第一节 社区中介组织:社会力量的空间表征
一 社区:“国家一社会”二分法视野中的社会力量的空间表征
二 社区民间组织:空间使用者认同的社会力量的空间表征
三 社区中介组织:本书有关社会力量空间表征的知识
总结和余论
参考文献
附录1 清水湾物业纠纷案例摘要
附录2 部分访谈记录
后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城市社区权力秩序:基于社会空间视角的研究》:
那么这种即将到来的“相对有序”的空间遵循的是什么逻辑?表征出什么样的意识呢?
笔者认为,集体消费状况,尤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很好地表征出经济力量在与政府力量的交互作用中生产城市空间的过程和结果。这是因为空间分化原本就是缘于城市公共空间上的土地私有化或住宅化和保证本体性安全的需要以及支配性利益/空间和城市发展的逻辑,并体现出市场的偏好(潘泽泉,2005(01):67)。因此,要考察社区的权力秩序,就必须了解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就必须要了解中国城市的土地使用制度和房地产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接管、接收了旧政权占有的城市土地以及外国资本家在华的大批城市地产。1951年,根据政务院的规定,又在全国各个城市里没收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及反革命分子在城市中的一切土地。对以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占有的城市土地,则国家通过对私营企业的厂房、仓库、商店、办公用房以及职工宿舍所占有的土地进行核资以后,土地价格作为资本的一部分由国家向资本家支付定息。至于城市里的其他私有土地,则可以买卖、出租、入股、典当、赠与以及交换(顾朝林,2004:548-549)。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使用费或租金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企业缴纳租金或使用费。”同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复中也规定:“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时,由当地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必再交纳租金。”
通过这一系列的举动和规定,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土地国有制度确立起来,绝大部分土地按照社会主义工业化生产的原则划拨给单位,就此,就业、工作、生活“空间凝固化和一体化”,形成了城市土地的单位割据。由于土地被排除于企业成本之外,大量的工矿企业选择在靠近市场的城市中心区落脚。此外,军队大院也占据了大量的城市土地。以北京为例,“城外西郊,大幅土地一下子被部队分完了,形成了一个个大院……形成了谁盖楼中央就拨钱,谁就'跑马占地'的现象”(魏立华、闫小培,2006(02):16-18)。如此一来,涵盖了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的封闭性的单位占据了城市中心最有利的位置。这种空间安排至少投射出了两个结构性问题:第一,单位表征出的政府的自上而下的控制关系在整个城市空间秩序中处于支配地位;第二,中国城市的空间势态是由横向的单位割据的格局决定的;单位分化代替了城市空间分化(即是说,政治力量的强制性安排覆盖了/扭曲了经济规律的运行)。
这一时期,城市居住空间的结构(或日单位的空间结构),主要受到外部矛盾性的影响。这是因为单位内部分层现象比较少,空间结构的内部对立性并不明显;而产业结构对单位的限制作用却非常强烈。这导致城市的生产空间压抑了生活空间,即政治秩序压抑了经济秩序和社会/文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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