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通财经文献注释.第1册》对中国古代和近代的《通典》、《通志》、《文献通考》、《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 《清朝通典》、《清朝通志》、《清朝文献通考》、《续清朝文献通考》十部政书中的财经文献(即全部食货资料)进行简体文字校对,并用现代标点进行句读,对 于财经类大学生难以理解的词汇进行注释,这些史书中财经思想丰富,但多数没有注释和断句,一般读者难以读懂,所以,经过注释后,能够为财经类大学生学习经 济学史提供一本教学参考书。
王文素、孙祤刚两位作者是长期从事经济史研究和教学的教授;洪刚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从事经济史编辑出版的资深专家,三位专家对于财经通史都有很深的造诣,是该专业领域的领衔人物。
《十通财经文献注释.第1册》:
卷六 食货六 赋税下:大唐 大唐武德元年,诏日: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加惠泽,以明等级。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职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
贞观二年四月,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 永徽五年二月敕:二年一定户。
龙朔三年秋七月制:卫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军,仍免庸调。
武太后长安元年十月诏: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至大历四年正月制下一例加税。其见任官一品至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户等级之数,并寄田、寄庄及前资勋荫寄住家,一切并税。盖近如晋宋土断之类也。上上户四千,每等减五百,至下中七百,下下户至于五百。
开元八年二月,制日:“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而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阔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已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尺丈过多者,奏闻。”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人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以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以上,不得过一人。
”二十五年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调,绢、□、布并随乡土所出,绢、□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绝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其绢、□为匹,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缤。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缤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斗,与租同受。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准令,布帛皆阔尺八寸、长四丈为匹.布五丈为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诸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之乡,绝布三尺。纯、绢各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三月敕:“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 天宝元年正月敕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者,免差科。” 建中元年制:“百姓及客等,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其应税斛斗,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其旧租庸及诸色名目,一切并停。” 凡权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柜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量,以柜黍中者容千二百为筲,二筲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权衡,以柜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制,用小升、小两,自余公私用大升、大两。诸课役,每年计账至尚书省,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若须折受余物,亦先支料,同时处分。若是军国所须、库藏见无者,录状奏闻,不得便即科下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内毕,九月上旬各发本州,庸调车舟未发间有身死者,其物却还。其运脚出庸调之家,任和雇送达。
所须裹束调度,折庸调充随物输纳。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冬月水浅,上埭艰难者,四月以后运送,五月三十日内纳完。其输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无粟之乡,输稻麦,随熟即输,不拘此限。即纳当州。未人仓窖及外配未上道有身死者,并却还。应贮米处,折粟一斛,输米六斗。其杂折皆随土毛,准当乡时价。诸边远州有夷獠杂类之所,应输课役者,随事斟量,不必同之华夏。诸任官应免课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后注免。符虽未至,验告身灼然实者,亦免。其杂任被解应附者,皆依本司解时日月据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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