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农惠农政策促进陕西农民增收研究》为全国农业资源区划研究报告陕西省研究报告,经过30余年发展,陕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已从1978年的133元提高到2011年的5028元,年几何平均增长率11.6%。而陕西农民收入呈三大特征:收入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陕西农民收入增速赶不上同期GDP增速;陕西农民收入增长态势不稳定。因此,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拓宽陕西省农民增收渠道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郭世辉,男(1963— ),陕西省富平县人,1985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2009年于西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4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99年晋升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85—2002年在西安财经学院任教,2002年至今在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教。主要讲授《企业财务管理》《货币银行学》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为微观金融与财务,先后在《当代经济科学》《中国流通经济》等刊物发表经济金融类论文60余篇,主持并参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课题、全国农业资源规划办课题、陕西省哲学及社会科学课题、中国—比利时合作课题及延长石油集团、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等公司委托课题多项。其个人专著《国有股权结构变革——资本权力错配与重置研究》一书2012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范云芳,女,(1964— )陕西省富平县人,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世界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金融专业,获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西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获博士学位。1999年赴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做访问学者,2002—2003年国家公派加拿大约克大学访问学者。现为西安财经学院教授。主讲《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双语)》《国际金融》《国际经济学(双语)》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贸易政策与理论,先后在《中国流通经济》《统计与信息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50篇,其中5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主持并参与省部级课题十余项。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其首部个人专著《国际要素集聚论》。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问题提出的背景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及方法
第三节 本书可能的贡献
第二章 强农惠农政策及农民增收国内外研究综述
第一节 国内外学者关于强农惠农政策含义及边界的认识
第二节 国外学者有关惠农政策效应与农民增收的研究
第三节 国内学者关于惠农政策效应及农民增收的研究
第四节 对过往研究的评价及本书的研究思路
第三章 陕西农民收入现状的多角度描述
第一节 陕西农民人均收入统计性描述
第二节 陕西农民收入的结构性描述
第三节 1978年以来陕西农民收入增长性描述
第四节 陕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描述
第五节 陕西与西部、中部、东部以及东北农民收入水平比较
第六节 陕西农民收入状况的特征
第四章 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效应评估
第一节 影响陕西农民增收的重要政策梳理
第二节 促进农民增收类政策及评价
第三节 为农民减负政策效应评价
第四节 农民保障性政策及评价
第五节 促进农民增收的其他政策效应
第六节 对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总体评价
第五章 制约陕西农民收入增加的因素分析
第一节 劳务性收入及其决定因素
第二节 经营性收入及其决定因素
第三节 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及其制约因素
第四节 保障性收入及其背后的问题
第六章 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的若干建议
第一节 促进陕西农民劳务性收人增加政策的着力点
第二节 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加的思路
第三节 土地、住宅财产权变革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
第四节 进一步增加陕西农民转移性收入
第五节 政府在确保农民保障性收入方面大有可为
附录
附录l 陕西省农民收入来源及支出调查问卷(一)
附录2 陕西省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二)
附录3 陕西省农民收入现状与强农惠农政策调查问卷分析
后记
《强农惠农政策促进陕西农民增收研究》:
一农村土地政策
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主要由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流转政策两部分组成。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家先后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二)土地流转政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历史过程,反映了农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需要,是联结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流转前提。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2)流转主体。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流转底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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