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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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7〕66 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铁路局局属各单位,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年印发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煤行管字〔2000〕第81 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铁路局
2017 年5 月17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 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二节 建筑物压煤的开采
第三章 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 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二节 构筑物压煤的开采
第四章 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 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二节 铁路压煤的开采
第五章 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 水体安全煤(岩)柱的留设
第二节 水体压煤的开采
第六章 井筒与工业场地及主要巷道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 立井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二节 斜井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三节 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留设
第四节 立井井筒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五节 斜井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六节 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回收
第七章 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
第八章 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利用
第一节 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沉陷区的土地治理与利用
第三节 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
第九章 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
第十章 附则
附录1 本规范专用名词解释
附录2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3 地表移动影响计算
附录4 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
附录5 煤矿开采损坏建筑物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