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家法族规的第一部专著。由于家法族规与封建族权的特殊关系,它们一向被视作束缚民众的绳索,而《中国的家法族规》从家法族规的演变、制订、范围、惩处、执、 奖励、特性、历史作用和研究意义等九个方面,对家法族规作了综合性的考察,并对这些规范作了一分为二的评价,肯定了其中反映民族文化精华的内容。书后附有五十余种不同的时期、各具特点的家法族规。该书自1998年出版后,即引起海内外有关同行及学者的普遍关注和好评,2003年重版。修订版修改和增补有关史料。
本书是在查阅数千种家谱、族谱,上万种家法族规的基础上撰写而成。这些家法族规包括唐代的《江州陈氏义门家法》,直至近些年出现的新族规。本书是部学术专著,同时也是普及相关知识的雅俗咸宜的读物。自1998年初版以来,本书受到读者欢迎。2002年修订重印后又再次加印,印数已近万册。目前,此书的新书早已售完,也很少有旧书上网出售,而其售价已高达一二百元。在此次修订、增补之际,作者又查阅了千余种家谱、族谱,增添了不少有趣、重要的史料,使本书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修订重版说明
撰写这篇《修订重版说明》时,重读了1997年9月完成《中国的家法族规》一书时所写的《后记》。似乎是转眼间,将近二十年过去。我们这些编撰者大多已从充满活力的中年人变成了鬓发斑白的老年人。此书在1998年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初版后,于2002年和2003年又重印了两次,使印数接近一万册。据出版界朋友介绍,达到这样的印数,表明这一学术著作的读者已超越了本学科的范围。如今,通过修订、重版,能让更多的读者特别是年青一代的读者读到此书,这确实是令人高兴的事情。
重读这一近二十年前的旧著时,深感时代前进步伐的迅速。在编撰此书时,延续着以往数十年的成见,传统的家法族规仍处于被全盘否定的状态。起初,我们也抱着同样的观点来开始研究,但在接触了大量的家法族规后改变了最初的观点。在当时的氛围中,为了说明这些不同于以往共识的观点,我们在书稿中十分谨慎地揭示此类规范兼有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与糟粕部分,并以精华为主,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发挥过多方面的作用。十多年过去后,我们很高兴地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观点已逐步得到认同,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家法族规等同于残害民众特别是青年男女的绳索与桎梏。
在修订重版此书前,我们查阅了上千种过去未曾接触过的家法族规,并将其中一些有特点的内容增补到了书中,其中包括在处死族人的方式中增加了“烧死”。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又出现不少民间实施家法族规的实例,其中的部分也被增补入书。在初版时,我们知道有将所谓的淫乱妇女等钉上木板、再扔入大江大河的处死方式,但不知此种方式的名称,只得杜撰了“丢开”之名。不久前,发现四川隆昌地区将此种方式称为“漂河灯”,因而于修订时改用了这一名称。在新查阅的家法族规中,我们将萍东松友塘李氏订立于1939年的《奖励各支抗敌救国将士办法》编入了附录。这份重要的历史资料进一步证明,有些家法族规在抗日战争期间体现了鲜明的爱国精神。此外,我们还增添了一批绘于明代、清代或民国时期的图画,使插图的总数增至四十多张。其中不少插图或是十分罕见的,或是相当有趣的。
对于本书本来还可作更多的修订。例如,在编撰此书时,因不久之前孝敬父母等长辈的观念曾被否认,因而此书还极力证明除了不值得提倡的愚孝外,“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时至今日,这些内容已成为无人置疑的常识,可以精简或删除。然而在修订此书时没有充分的时间来调整这些内容,特别是这些调整还将导致全书过分巨大的变动。本书毕竟是20世纪末期的著作,基本保持本书的原貌,可使读者看到,有些今天人们认为的常识,在近二十年前尚需进行论证直至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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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成康,江苏苏州人,生于1949年9月。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硕士,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曾任上海市政协第八、第九、第十届委员。著有《薛福成》、《澳门四百年》、《中国租界史》、《澳门:葡萄牙人逐步占领的历史回顾》、《中国家族传统礼仪》等书籍,并有英文著作MACAO400YEARS,及译作《中国绅士的收入》等。访问过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哥伦比亚大学等高校,曾在美国狄金森学院用英文讲授有关中国社会、文化的课程。《中国租界史》获得中国图书奖二等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二等奖,《中国的家法族规》及作为主编之一的《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比较丛书》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三等奖等奖项。
第一章 演 变
第一节 溯 源
第二节 产 生
第三节 发 展
第二章 制 订
第一节 订 立
第二节 颁 布
第三节 修 改
第三章 范 围
第一节 家 事
第二节 族 事
第三节 其 他
第四章 惩 处
第一节 方 式
第二节 重 点
第五章 执 罚
第一节 鸣 告
第二节 裁 断
第三节 执 行
第六章 奖 励
第一节 内 容
第二节 办 法
第七章 特 性
第一节 属 性
第二节 类 别
第三节 与国法的差异
第八章 历史作用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思 辨
第九章 研究意义
第一节 学术方面
第二节 实践方面
附 录
在当时,婚姻是家庭直至宗族的大事。因为娶来的媳妇要主蘋蘩,司中馈,诞子孙,以承百世宗祧。宋代前后,人们强调“嫁女必须胜我家者,娶妇必须不若我家者”,使得妇女都能敬重公婆和丈夫。宋代以降,很多家法族规都规定,嫁女娶妇,要“门当户对”。另一些家法族规则强调,必须择门第清白,男女贤淑者,方可结婚;或者是宣称,应与温良有家法的家庭结秦晋之好。否则,纳了不教之女为媳,弄来不教之子为婿,都将后患无穷。有些家法族规又指出,订婚时不应向婿家索要聘礼,不能婚姻论财。如果贪图钱财或美色,而与匪类、贱族联姻,以及将女儿卖给他人为妾,这些都是不可容忍的。宛山卫氏便规定,要是有“贪财好色之徒”不顾门户,与“下贱之家私缔婚姻”,一经察出,尚未嫁娶者,急令改正;已嫁娶者,即将其家驱逐,以免“玷辱清门”。
在中国的远古时代,人们已注意到近亲婚姻的危害,因而强调要异姓联姻。但是,后来的人们却似乎走火入魔,一概禁止同姓婚姻。同姓的男女,即便绝无血缘关系,要是结婚,也会被视为“以兄妹为夫妇”。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众多的家法族规都禁止同姓婚姻,直至通过告官等方式来迫使已婚者离婚。兰风魏氏便规定,族人有同姓为婚,或娶同姓醮妇者,本房应从速禁阻;倘有倔强不遵,则应报告族董,予以重办。对事前隐瞒者,事后发觉,就要予以斥革,不得入谱,对知情的房长等人也要“一体重办”。家法族规禁止的另一种婚姻,是娶本族的寡妇。由于同辈的族人可以说都是或近或远的堂兄弟,娶已故堂兄弟的妻子,更不必说是娶属于伯母辈的或儿媳辈的寡妇,就会被视为乱伦。很多家法族规特别要予以严惩的是“兄弟转房”,即兄死后弟娶孀嫂,弟亡后兄纳弟媳。不过,对于贫苦的家庭来说,媳妇是用大宗财礼换来的特殊财产,家中还有娶不起老婆的儿子时,公婆不会让年轻的寡妇独守空房,或是让她们改嫁他人,而是要实行“兄弟转房”。还有些地方则有“弟不可承兄妇,兄可收弟妇”之说。然而,此种婚姻在当时被视为严重违反尊卑长幼之序的乱伦行为,因而很多宗族都要予以驱逐等重罚。
在当时,男女订婚,誓同山海,是件非常郑重的事情。在按照一定的礼仪订立婚约后,很多宗族都禁止族人反悔,尤其是因对方家道中落而企图赖婚。中湘周氏规定,族中如发生此等事件,族中人就要“经官直证其罪”。为了预防此类丑事的发生,有些家法族规禁止指腹为婚,禁止结娃娃亲,以免在儿女长大时两家的经济情况已不再匹敌,或者因女婿染上吃喝嫖赌等恶习,从而使婚姻的一方油然而生赖婚之意。
在有些家庭和宗族中,尊长们自己有三妻四妾,因而并不禁止子孙纳妾。醴邑等地的乐氏即以“重后嗣”为名,强调三十无子就应纳妾。如果妻子妒忌,妻党阻扰,通族必须“断令择娶”。也有些尊长认为,无子纳妾,情有可原;有了子嗣还要纳妾,旨在遂其一身之私欲,不仅浪费钱财,而且生时“有争宠之嫌”,死后“有嫡庶之构”,特别是少妾侍老夫,红颜对白发,还容易引发子孙与这些小老婆乱伦的丑事。因此,常州徐氏等宗族规定,族人在丧妻后可以续弦;只有四十以外没有子嗣、也没有侄子可作继子者,才可纳妾。
到清末民初,青年男女未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为夫妇的情况有所增多。对于这种“文明婚姻”,不少守旧的家庭和宗族持反对态度。有些宗族认为,虽然在都市中,男女自由恋爱已为社会承认,但在风气未开的农村地区,婚姻还是应由父母作主。章溪郑氏还规定,如有“匪耦相从,似妻非妻、似妾非妾者,虽已生子,止作外妇论”,死后不得入祠。镇江颜氏则规定,若发生“来历不明、私奔苟合”的情形,除将本人治以不肖之罪,所纳之人不论为妻为妾,概不许载入宗谱。
在当时,离婚被视作“人伦之大变”。很多家庭和宗族都反对子孙贸然离婚。因为对妇女有“七出”之条,公婆和丈夫可找出种种理由,用一纸休书将不喜欢的媳妇打发回娘家。不过,在民间毕竟善良的人们居多,他们憎恨《孔雀东南飞》中焦母一类的恶婆婆,《王魁负桂英》中王魁之类的负心郎,因而不少家法族规禁止族人借故出妻。湘阴狄氏就规定,族人因嫌贫爱富,而勒令女儿与丈夫分离;或借故生端,逼迫儿子休退媳妇,宗族就要予以惩罚。
自宋代以后,因朱熹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众多宗族在表彰节妇烈女的同时,都将寡妇改嫁视同罪恶,认为寡妇忍心他嫁,是甘心与丈夫的家庭和宗族脱离关系。因此,各宗族都不让她们入葬宗族的墓地,不让她们的牌位放入祠堂,并且不把她们的姓名载入族谱,至少也要在谱牒中略去她们的生平、葬地,以示对她们的蔑视和惩罚。此时,虽有妇女“初婚由父母,再婚由自己”之说,但夫家的亲属往往干预寡妇改嫁,特别是向她们勒索钱财。不过,中湘周氏等宗族对贫苦的寡妇尚能保留一点同情心,指出这些寡妇拖儿带女,改嫁是“大不得已之事”。族内主婚之人向她们勒索钱财,“不惟不仁,亦甚无耻”。对于这些无耻之徒,该宗族要“拘祠重罚”,并追出所得之金,给还原主;如果不服宗族的裁断,就“送官以勒骗论”。丹阳厉氏等宗族还进而认为,“守节原是难事。家有节妇,光荣有限;家有秽声,玷辱不堪”,因而要求有关的亲属尽快帮助不能守节的寡妇改嫁,不可“顾惜体面”,从而弄出更不堪的丑事。
为家法族规严禁的还有妇人“出典”。妇人出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寡妇出典。即寡妇为维持在丈夫家庭和宗族中的权利,并非离家改嫁,也非正式招赘后夫,而是将自己出典给他人若干年。出典期间,承典人需负担寡妇及其子女的生活费用。其二是丈夫或父亲因家境贫困而出典妻女,从而收取一些典金。承典者大多是没有子嗣的中老年男子,他们典入妇女是将她们当生育机器。典借时,双方当事人订有文书,其中规定了典借的期限,通常为三年、五年,或以得子为限,至期则“原夫促回,不能一日留也”。元代以后,对于这种在苏南、浙东一带尤为盛行的畸形婚姻,当地的很多宗族都严加禁止。
此外,还值得提及的是冥婚,即死者生前还未成亲,死后由家人找个异性的死者,给他们举行没有新人在场的婚礼,再将他们的尸骨埋在一起,使他们生不同床死同穴,在阴间做对鬼夫妻。对于此种荒诞的婚姻,有些宗族提倡,有些宗族反对,也有些宗族虽不阻止,但也不提倡。如章溪郑氏指出,“冥配一事,始自曹魏,君子讥之。虽迄今乡俗皆然,不可禁止”,但他们的家人如果还要为冥婚者立后嗣,进主祠堂,则“断乎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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