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要求解读(第4卷):动力装置》对应CCAR25R4的E分部,涉及发动机和螺旋桨安装、推力控制系统、燃油系统、燃油系统部件、滑油系统、冷却、进气系统、排气系统、操纵器件和附件、动力装置防火等90个条款。针对每一个条款,《运输类飞机适航要求解读(第4卷):动力装置》分别给出了条款修订历史和背景、条款技术含义、符合性验证方法说明等。
《运输类飞机适航要求解读(第4卷):动力装置》适用于国内从事适航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可供相关专业的学生和有兴趣的读者参考使用。
25.901安装
25.903发动机
25.904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
25.905螺旋桨
25.907螺旋桨振动
25.925螺旋桨间距
25.929螺旋桨除冰
25.933反推力系统
25.934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装置系统试验
25.937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25.939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25.941进气系统、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匹配性
25.943负加速度
25.945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
25.951燃油系统总则
25.952燃油系统分析和试验
25.953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25.954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25.955燃油流量
25.957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25.959不可用燃油量
25.961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25.963燃油箱:总则
25.965燃油箱试验
25.967燃油箱安装
25.969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25.971燃油箱沉淀槽
25.973油箱加油口接头
25.975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25.977燃油箱出油口
25.979压力加油系统
25.981燃油箱点燃防护
25.991燃油泵
25.993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25.994燃油系统部件的防护
25.995燃油阀
25.997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25.999燃油系统放液嘴
25.1001应急放油系统
25.1011滑油系统总则
25.1013滑油箱
25.1015滑油箱试验
25.1017滑油导管和接头
25.1019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25.1021滑油系统放油嘴
25.1023滑油散热器
25.1025滑油阀
25.1027螺旋桨顺桨系统
25.1041冷却系统总则
25.1043冷却试验
25.1045冷却试验程序
25.1091进气
25.1093进气系统的防冰
25.1101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25.1103进气系统管道和空气导管系统
25.1105进气系统的空气滤
25.1107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
25.1121排气系统总则
25.1123排气管
25.1125排气热交换器
25.1127排气驱动的涡轮增压器
25.1141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25.1142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
25.1143发动机的操纵器件
25.1145点火开关
25.1147混合比操纵器件
25.1149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25.1153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25.1155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25.1157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25.1159增压器操纵器件
25.1161应急放油系统的操纵器件
25.1163动力装置附件
25.1165发动机点火系统
25.1167附件传动箱
25.1181指定火区的范围
25.1182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和包含可燃液体导管的发动机吊舱连接结构
25.1183输送可燃液体的组件
25.1185可燃液体
25.1187火区的排液和通风
25.1189切断措施
25.1191防火墙
25.1192发动机附件部分的隔板
25.1193发动机罩和短舱蒙皮
25.1195灭火系统
25.1197灭火剂
25.1199灭火瓶
25.1201灭火系统材料
25.1203火警探测系统
25.1207符合性
附录CCAR25部与修正案对应关系
版权页:
其中有意见认为如果建议中指定的重量对所有情况都是最严格的,并且被验证试验的工程数据证实,那么就可以缓解这种关注。对此建议,FAA的反馈是,在制定NPRM67—51时就已考虑此问题,经过对4种尺寸不同、发动机数目和型号不同的典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测试数据中有关起飞和着陆距离的审查表明,在主要的起飞重量范围内,起飞跑道总可为在出航机场降落提供足够的余量,数据还表明随着起飞重量与着陆重量比值的增加,用于着陆的跑道长度余量也会增加。
有意见建议将25.1001(C)款对爬升性能要求进行验证时的飞机重量改为95%起飞重量,取代NPRM67—51中的“最大起飞重量减去实际或计算出的l5min飞行所需的燃油重量”。有意见认为这是合适的,因为至少有2架运输飞机以95%的起飞重量满足了性能要求而获得了FAA的豁免。有意见进一步建议,在一些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在15min复飞时采用了特定的紧急程序,那15min内的燃油消耗会远超5%的最大起飞重量。基于此,有人建议条款要求的15min起飞、复飞和着陆应在紧急程序(如起落架和襟翼放下并使用增升推力)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按照NPRM67—51中的要求,对25.1001(c)款中指定爬升性能要求进行符合陛验证时,飞行应按申请者既定的运行程序进行,换句话说就是制造商为满足FAR25部中起飞和复飞操作(如起飞、中断着陆和复飞)要求所使用的程序(及相应的飞机构型),在这方面有意见建议在15min后满足重量设定的飞机构型应兼容为符合爬升要求而设定的进近着陆构型。FAA同意,从安全的角度看,为满足本条要求而采用特殊程序提供最大的燃油消耗率是不合适的,正如上面指出的,使用的程序应是申请人为满足FAR25部中的爬升性能要求所使用的用于指导起飞、复飞和着陆的程序,因此,最终FAA修改了本条建议使得表述更为清晰。但这并不意味着符合当前FAR25部性能要求的既定程序不是紧急程序,而且只要在每个飞行阶段飞机都满足相应的爬升要求,这些程序实际上可能会影响意见建议的飞机构型。
另有意见认为应将涡轮发动机飞机排除在应急放油要求之外,因为它们符合更为严格的性能规章,而且合理的航路区域间隙和飘降规章导致了更好的航路保护;建议也指出当飞机可能以最大重量着陆时,其明显具备合理的爬升能力,因为飞机已经满足起飞爬升的规章。FAA对此意见的反馈是认为此建议考虑了高性能飞机可不需要应急放油系统的事实,但是,FAA意识到不是所有的涡轮发动机飞机都有要求的性能能力,因此建议列出的性能能力不能作为豁免这些飞机的基础。
有意见质疑该次修订是否会施加在已经审查合格的飞机上,FAA对此的反应是,应该指出所有运营人都可以利用此规章,因为这是增加一架飞机起飞重量的基础,他们可以按FAR21部要求向FAA申请批准改变最大起飞重量。
有意见认为该次修订应明确要求应急放油系统应按规章要求制造,有鉴于此,条款内容应参考应急放油系统的“设计和制造”。FAA不认为这种改变是必需的,因为已经通过要求应急放油系统必须经飞行试验验证来保证正确的制造,但是,基于更深一步的考虑,FAA相信应该改变建议的条款内容来避免对应急放油系统性能施加设计限制的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