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手册》内容简介: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修订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根据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号修正)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2日公通字[1996]20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修订发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2008年11月25日公安部公通字[2008]58号修订印发)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业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8年12月24日公交管[2008]277号)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
(2002年1月10日公通字[2002]8号)
加强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工作意见
(2005年2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05]19号印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1996年7月22日国台发[1996]10号)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2005年1月5日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年12月1日法释[2000]38号)
三、相关技术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 40-2008)
(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
技术条件(GA/T488-2004)
(2004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50-2005)
(2005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5)
(200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G13/T11797-2005)
(2005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码(GA161.~16.11-2003)
(2003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信息代码(GA17.1~17.11-2003)
(2003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268-2001)
(200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2004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2006年9月18日公交管[2006]142号)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
(2007年8月23日公交管[2007]162号)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
(200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2006)
(200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2002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发布)
四、其他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发布)
信访条例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005年8月18日公安部令第79号发布)I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