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文化贸易/普通高等学校国际文化贸易专业系列教材》是普通高等学校国际文化贸易专业系列教材中的基础课程教材。《国际文化贸易/普通高等学校国际文化贸易专业系列教材》在篇章结构设计方面,基本贯彻了理论与实践相平衡的原则。第一章“概述”从国际文化贸易概念提出到概念的内涵、外延以及特点等,体现问题导向;第二、三、四章“国别部分”介绍了美国、欧洲和日韩的对外文化贸易特征,注重实践层面的知识归集,意指理论从实践中来;第五、六、七章“贸易模式”涉及贸易标的、贸易结构和交易模式,尝试在行业基础上进行首次理论抽象;第八、九章“理论部分”聚焦贸易动因和贸易效应,回应国际贸易理论经典范式,使读者对国际文化贸易产生更深层次的理解;第十章“贸易政策”则最后回到实践层面,全书以“理论到实践中去”收尾,从而为读者了解国际文化贸易的发展格局与现状、系统学习相关知识搭建了框架。 《国际文化贸易/普通高等学校国际文化贸易专业系列教材》适合普通高等学校国际文化贸易、国际贸易、文化产业管理等专业的学生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社会相关人士作为参考读物。
李小牧,教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副校长兼国家文化发展国际战略研究院院长,英国纽卡斯尔大学客座研究员,文化部文化改革发展专家咨询小组和对外文化贸易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执行副主任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北京市“优秀教师”,入选北京市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拔尖创新人才”计划。
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服务贸易及国际文化贸易、国际金融、世界经济。先后出版学术著作《金融危机的国际传导:九十年代的理论与实践》《各国文化的贸易结点——世界城市与文化贸易》等近10部。先后在《经济学动态》《国际金融研究》《国际贸易》等核心期刊发表《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解救:一种博弈论解释》《对日本泡沫经济的金融思考》《国际文化贸易:关于概念的综述和辨析》《文化保税区:新形势下的实践与理论探索》等学术论文近30篇。
第一章 国际文化贸易概述
第一节 国际文化贸易概念
第二节 国际文化贸易特征
第三节 怎样学习国际文化贸易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案例讨论题
第二章 美国对外文化贸易
第一节 美国对外文化贸易概况
第二节 美国对外文化贸易的特点
第三节 美国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形成原因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案例讨论题
第三章 欧洲对外文化贸易
第一节 欧洲对外文化贸易概况
第二节 欧洲对外文化贸易的特点
第三节 欧洲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形成原因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案例讨论题
第四章 日韩对外文化贸易
第一节 日韩对外文化贸易概况
第二节 日韩对外文化贸易的特点
第三节 日韩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形成原因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案例讨论题
第五章 文化贸易标的
第一节 文化贸易标的概述
第二节 文化贸易标的内容的变化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案例讨论题
第六章 文化贸易结构模式
第一节 文化贸易规模结构
第二节 文化贸易市场结构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案例讨论题
第七章 文化贸易交易模式
第一节 文化贸易管理与营销模式
第二节 文化贸易交易的发展趋势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案例讨论题
第八章 国际文化贸易动因
第一节 不同贸易模式下相关理论的解释
第二节 基于贸易利益视角的动因分析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案例讨论题
第九章 国际文化贸易效应
第一节 国际文化贸易的经济效应
第二节 国际文化贸易的非经济效应
第三节 国际文化贸易的负效应
……
第十章 国际文化贸易政策
一、欧盟文化政策
欧盟不同于传统的主权国家,无权干涉成员国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只能通过联盟层面的政策调整,依托欧盟统一大市场的优势,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人员及产品的自由流动创造适宜的环境,在保障产业发展的同时,创造更多的文化交流机会,加强成员国公民间的相互了解,加强欧洲共同文化意识,从而加强联盟的凝聚力。到目前为止,欧盟文化政策主要是以法律规范、文化资助项目和文化活动的形式出现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欧盟对文化领域的界定并没有文化产业和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区分,在文化政策的实践过程中更多是将这两个方面融合到一起的;并且欧盟对文化领域各部门的关注和介入程度也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
(一)法律规范文化产业发展
1.欧盟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武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规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盟竞争法中与文化部门关系最大的是关于国家补贴(StateAid)的内容。考虑到文化部门的特殊性,欧盟在成员国补贴方面进行了特别的规定,以规范成员国间文化产业的竞争。
《欧盟运行条约》第87条第2款和第3款对在共同市场内允许的国家补贴形式进行了界定,其中第3(d)款指出,共同体内部在不违反共同利益、不对贸易环境和公平竞争造成影响的前提下,成员国可以对文化及遗产保护进行补贴。除本条约规定事宜外,国家给予或通过国家资源给予的援助,不论方式如何,凡给予某个企业或者某个生产部门特殊待遇,以致破坏竞争或者对竞争产生威胁,从而对成员国间的贸易有不利影响时,被视为与联盟市场相抵触。文化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因为不是营利机构,不属于条约第87条意义上的受援者。
按照条约规定,在不影响联盟贸易状况和竞争、不损害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欧盟支持对文化和遗产的保护行为。当涉及特定的历史建筑、保护区、古迹、遗址公园的修缮和修复时,如果依靠市场的力量不能单独完成,成员国对遗产的补贴可以发挥作用。当然这也是出于文化遗产传承、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兴趣的考虑。
除了文化遗产,视听产业也是国家补贴的一个重点领域,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认为电影及电视产业对欧洲文化的多样性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支持公共广播服务和电影的国家补贴,赞同政府对此类服务项目的资助符合普遍的经济利益,对实现经济增长和创新、社会融合、文化多样性以及社会民主、文化需求的满足都是必要的。2001年,欧委会通过《关于成员国对电影和视听产业进行补贴的决议》,强调了此类补贴对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对现有的国家支持政策给予了肯定。这一决议建立了视听产业在竞争法框架下对国家补贴管理的基本框架。从2001年至今,欧委会发布的关于公共广播服务国家补贴的决议共近30项。但是,为了最大可能地减少国家补贴对联盟内部竞争环境的负面影响,欧委会要求各成员国对公共服务责任进行界定,国家补贴的范围必须仅仅局限于履行这一责任所涉及的领域。2005年,欧委会发布《关于以公共服务补偿金形式出现的国家补贴的决议》,对公共服务所涉及的行业和补偿金额度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同时要求成员国要保持信息公开,而欧委会也要根据上述信息对实施影响进行评估和广泛的咨询。
2.版权法
欧盟层面版权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等文学作品,数据库,电影,乐曲、舞蹈设计,艺术作品,包括油画、素描、照片、雕塑、建筑等,以及广告、地图、技术制图。
为了打击盗版,维护文化产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同时协调成员国间在文化产品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1988年,欧共体①发布“版权及技术挑战”绿皮书,对欧共体成员国需要采取措施协调统一的六个方面进行探讨。随后,欧委会于1990年制定了一份工作计划,其中指出,鉴于版权及相关权利对保护文化创造性的重要意义,而保持这种创造性同时也符合版权所有者、文化产业、消费者及共同体的利益,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此后,欧共体及后来的欧盟从1991年起先后发布了多个“版权指令”,内容涉及信息社会、无主作品、租借权、保护期限、卫星传播和有线电视转播、转售权、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保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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