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问题在哲学内部长期以来存在着实体论和错觉论的论战,前者认为自我是一种独立实在之物,而后者则彻底否定自我,认为它不过是一种心理错觉。建构论在同时否定两种极端观点的前提下指出自我应当是一种过程的建构。伴随具身认知思潮的兴起和发展,身体主题开始向自我建构论主张复归,并为自我建构论提供了新的哲学视角与经验论据。
《自我和自我错觉:基于橡胶手和虚拟手错觉的研究》从身体自我入手,基于对自我觉知中始终存在的自我的两个核心成分拥有感和自主感的分析,通过哲学分析与实验科学之间的互惠阐发来为自我的建构论进行辩护。《自我和自我错觉:基于橡胶手和虚拟手错觉的研究》详细论述了神经病理学和错觉实验围绕拥有感和自主感所开展的系列研究,并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独立设计了行为实验,尝试为自我的建构论提供交叉学科的研究进路。
自我在我们所亲熟的日常体验中总是被觉知为一个统一、独立和同一的极点式的自主体。我们是自身体验的拥有者和行动的发起者的感受是如此强烈,以至于从笛卡儿开始至今的自我实体论的拥护者,对于一种单一、独立和实在的实体自我的论证与寻找几乎从未停止过。然而另一方面,神经科学从未在人脑中找到充当这种实体自我角色的脑结构,这导致有些研究者开始质疑自我的实在性,有的甚至认为所谓的实体自我无非是脑创造的一种错觉。但无论是实体论还是错觉论,两者似乎都不可行。前者无法对自我实体的极点式存在给出进一步的证据,而后者则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一错觉能够如此稳定而持久地存在于所有人的感受之中。为此,自我的建构论者在同时反对这两种极端观点的基础上指出,自我不是一个事物或实体,当然自我也不是一种错觉,相反,它是一个过程,一个“我正在持续进行”(I-ing)的过程,正是这个过程生成了一个“我”,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我”和过程本身是等同的。自我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被建构起来的。
自我是一种过程的建构这一主张可以从包括生物学、心理学及社会学等众多方面加以辩护,但在所有的这些方面中,身体自我是基础也是根本。正如现象学家加拉格尔所指出的,要开展自我研究,首先要寻找出我们剥离掉一切后仍然愿意称之为“自我”的那个最基本或最原始的“某物”。因此理解自我是如何建构的,首先必须要理解这种最小自我是如何建构的,而要理解这种最小自我的建构就必然要重视发生在身体自我层面上的解构和建构现象。正因为这样,本书对自我建构的论证是从对身体自我的论证开始的。而对身体自我的研究——无论是在现象学还是认知科学中——都有必要分解为对拥有感和自主感这两种现象的研究。拥有感是指“我”是那个正在做出某个动作或者经历某种体验的人的感觉,而自主感则是指“我”是那个发起动作或者导致动作产生的人的感觉。这两类体验被认为是能够帮助我们进行有效身体自我识别的基本体验,它们共同构成了最小的身体自我感。
对拥有感和自主感的研究最好的办法无疑是通过比较两类感受存在和不存在时的差异来开展对比研究。为此,一方面,我们需要通过神经病理学中拥有感和自主感紊乱的案例向我们呈现拥有感和自主感的解构来展示它们对于稳定统一的自我感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通过有关拥有感和自主感的错觉是如何产生的研究来向我们展示拥有感和自主感是如何作为过程被建构起来的。
为此,本书在详细地介绍神经病理学和错觉实验围绕拥有感和自主感所开展的研究之后,设计了两个基于虚拟现实技术的错觉实验来对这两类体验进行直接的研究。第一个实验通过考察环境因素对拥有感的影响来说明拥有感可能的建构过程与形成机制。实验的结果一方面表明自我与他者之间的界限可能并不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也提出身体意象是可塑的。第二个实验将运动因素引入实验设计,同时对拥有感和自主感的可塑性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两类体验对高阶情感认知(焦虑)的影响。实验结果发现了拥有感和自主感之间存在的分离与交互,同时也证实了拥有感和自主感所构成的最小自我对叙事自我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尽管实验直接研究的只是自我相关问题中很小的一方面,但是借助这些研究所揭示出的拥有感和自主感的建构,尤其是自上而下的加工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加工机制在其中的作用,我们可以更好地透视和理解自我的建构论主张。
最后,在上述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本书对自我的建构给出了基于拥有感和自主感这两类构成最小自我的核心成分的论证:(1)自我的成分建构。最小自我由拥有感和自主感构成,两者既可以相互分离但彼此又密切联系,正是两类体验的共同作用才保证了最小自我能够以稳定而统一的方式呈现。(2)自我的结构建构。即拥有感和自主感内部各自有层级之分,从感受到判断再到元表征,在预测编码模型的框架下,概率表征起着对预期自上而下的影响,从而消解自下而上的预测错误,保证自我感的一致而不会发生紊乱。(3)自我的过程建构。自我的建构过程遵循自由能量原理,它认为脑通过更新可能性表征来维持稳定,即脑会一直动态地评估哪些状态的可能性是高的,哪些状态的可能性是低的,并且让各种可能性维持在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的平衡之中。
张静(1982—),女,浙江温岭人。浙江大学、荷兰莱顿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2016年毕业于浙江大学人文学院,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认知科学哲学、认知心理学和实验心理学。主持、参与省部级课题3项,国家课题3项目,翻译著作1部。近年来先后在Frontiersin Psychology、PsychologicalResearch、《心理学报》、《自然辩证法通讯》、《心理科学》等SSCI期刊、国内或一级期刊以作者发表论文数十篇。
导言
第一章 围绕自我的争论
一 实体论与错觉论
二 中观论与建构论
第二章 重回身体自我
一 稳定性的需要
二 身体表征的意义
三 具身自我
四 最小自我
(一)拥有感
(二)自主感
(三)拥有感与自主感的关系
第三章 身体自我的病理学案例
一 拥有感的紊乱
(一)异肢现象
(二)躯体失认症和躯体妄想症
二 自主感的缺失
(一)精神分裂症
(二)异手症
三 病理学案例研究的意义
(一)自我的层级
(二)心智的构建
第四章 身体自我的错觉研究
一 橡胶手错觉及其变式
二 橡胶手错觉与拥有感
(一)拥有感的心理过程
(二)拥有感的认知神经过程
三 橡胶手错觉与自主感
(一)自主感的心理过程
(二)自主感的认知神经过程
四 橡胶手错觉对拥有感和自主感关系的研究
五 橡胶手错觉研究对自我问题的启发
(一)错觉与自我建构
(二)自由能量原理与自我的可塑性
第五章 拥有感和自主感可塑性的实验研究
一 拥有感的可塑性研究
(一)实验设置和过程
(二)数据分析和结果
(三)身体拥有感的影响因素
(四)拥有感可塑性研究对探讨自我问题的意义
二 最小自我的可塑性及其对焦虑的影响
(一)实验设置和过程
(二)数据分析和结果
(三)焦虑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拥有感/自主感之于焦虑的影响对自我问题的意义
第六章 自我的建构观
一 对实体论的回应
二 对错觉论的回应
三 对建构观的论证
(一)成分的建构
(二)结构的建构
(三)过程的建构
第七章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 拥有感问卷
附录2 拥有感和自主感问卷
附录3 状态焦虑量表
《自我和自我错觉:基于橡胶手和虚拟手错觉的研究》:
“替代”是指一个与环境进行交互作用的有机体的身体取代了被认为是认知核心的表征过程。因此,认知不依赖于针对符号表征的算法过程。它能在不包括表征状态的系统中发生,并且无须诉诸计算过程或表征状态就能被解释。“构成”是指在认知加工中,身体或世界扮演了一个构成的而非仅仅是因果作用的角色。那些认可“构成”假设的人相信,在一个重要的但我们必须煞费苦心来澄清的意义上,心智活动包括脑、身体和世界或者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④。
除了理论层面的探讨,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实验研究来对具身性在认知中的重要作用加以认识。耶鲁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当要求对同一个想象中的中性人物进行评价的时候,不同身体状态(哪怕只是特别微小的差别)中的受试者的判断结果会出现显著的差异。41名大学生受试者分别被随机分配至两个不同的实验组中。实验组A中的学生手捧一杯热咖啡而实验组B中的学生手捧一杯冰咖啡。结果显示,A组学生将想象中的中性人物评估为热情友好的程度要显著高于B组学生。可见身体上不同的温暖感知会对学生对于中性人物的认知判断产生不同的影响①。国内研究者基于中文双字情绪词的研究也表明了具身性在情感认知中的影响:他们以汉语双字形容词为情绪启动材料,通过以“牙齿叼铅笔”和“嘴唇叼铅笔”两种固定铅笔的方式控制受试者面部表情使其处于“笑”与“无法笑”的两种条件下。第一个实验要求受试者在不同的表情条件下对计算机屏幕呈现的词汇进行效价的判断;第二个实验要求受试者在不同的表情条件下对计算机屏幕呈现的词汇进行颜色的判断;第三个实验则要求受试者在表情自然的条件下对词汇效价进行判断。结果表明,当对词汇进行效价判断时,笑的表情会促进受试者对积极词汇的反应同时抑制其对消极词的反应,而无法笑的表情会促进受试者对消极词汇的反应同时抑制其对积极词的反应。然而表情控制对于词汇的颜色判断没有显著影响,并且在自然表情条件下积极词汇和消极词汇的判断反应时也没有显著差异②。综合上述实验结果可见,对面部肌肉的活动进行人为的控制会对个体理解情绪产生影响,即表情控制会影响我们对情绪的认知。
对于具身性对认知的影响此处我们不再展开介绍。从上述的相关研究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到,具身性不仅对于我们认识外部对象会产生影响,同时对我们感知自己的情绪体验也会产生影响。但是此处我们最为关心的是,当我们把注意的指向进一步朝向自己的时候,这种具身性对于我们理解自我有何重要意义呢?或者说为什么必须要从具身的视角来审视自我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除了通过具身,认知是否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被恰当地理解?如果不能,那么除了提出具身的重要性之外就不会有更好的理解认知的办法。这种认知必须通过具身被理解的主张可以通过知觉必须是具身的进行辩护。因为如果不存在非具身的知觉,那么至少在我们承认知觉是最基本的认知形式的这一假设的基础之上将不会有非具身的认知。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的便是对“知觉在何种程度上是具身的?”以及“非具身的认知错在哪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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