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39 元
丛书名: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资助项目
- 作者:刘先辉 著
- 出版时间:2017/11/1
- ISBN:9787564548445
- 出 版 社:郑州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634
- 页码:150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卓越学术文库:林权立法构造研究》从人与森林之间应有的和谐关系出发,借助哲学转向和公私法理念的更新,对林权立法的理念进行构造。从环境法角度分析,林权不仅包括含有经济价值的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还包括含有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的森林碳汇权和森林景观权等。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当注意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沟通与协调。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陆地上面积最大、结构最复杂、生物量最大、初级生产力最高的生态系统,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森林、林地和林木等生态系统组成部分保护相对应的法律术语,莫过于“林权”一词。作为完全根植于本土的术语,它主要出现在国家政策之中、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地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主要是因为法学理论上对林权的阐述并不明确。
在传统法学研究思路下,对林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自然资源使用权。基于民法学的思维,“林权”中的“林”被理解为“森林”“林木”“林地”,这些又是“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中森林资源归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规定,以此为基础构筑用益物权,结合森林资源特点,将林权归属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便顺理成章。但是这种观点的基础——宪法上的“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并不等同;此外,林权中的“林”当然包括“林木”,林木完全可以归属个人所有,将林权归属为用益物权性质显然并不恰当。第二,准物权。基于“林权”中“森林”“林木”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经行政机关的许可,并具有可消耗性,将其归为准物权。但准物权无法涵盖“林权”中“林地”的内容,且在个人所有林木的基础上设定准物权,也是违背法学理论的。第三,资源权。建立在对人类中心主义哲学观修正的基础上,将资源权内部构造为自然性权利和人为性权利,部分林权属于自然性权利是为了生存的需要,而部分林权属于人为性权利是为了发展的需要。但是这种构造的模糊性不易实现制度构建。
传统法学研究思路的困境,归根结底是立法理念乃至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认识的哲学观出现了问题。从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看,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观下仅关注森林满足人类需求的工具性价值、关注森林的经济价值,认为人的理性是无限的,采用刚硬的还原论和机械论,是林权立法困境的最深层次原因;从理念上来说,长期以来民法形成的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的绝对化、所有权异化、物权客体的局限,不利于将林权中的多重价值纳入法律制度设计,从而保护生态安全和自然秩序;从具体的立法上来说,目前涉及林权的法律法规主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起主导作用,存在着忽视公共利益的表达、对个人利益干涉过多的缺陷。因此,必须转变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更新原有立法理念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实现林权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的沟通。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观采用理性主义本体论、主客二分认识论,视森林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它是人类作用的对象,无视林权中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微生物等诸客体之间的联系而形成的有机系统;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则采用荒野自然观的本体论、自然内在价值的认识论,认为自然本身(包括森林)具有系统性、自组织性、先在性和同质性,森林具有内在价值而应当成为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前者哲学观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统治与被统治、改造与被改造、利用与被利用之间的关系,人类毫无道德感地向自然索取需要之物,使得森林被采伐、河水被污染以及土壤被退化,生态平衡受到破坏。人们对此进行了反思产生了哲学转向,后者即为其中之一。与哲学观有千丝万缕联系的立法理念尤其是民法、行政法理念也随之更新。民法理念出现了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所有权的社会化和物权客体的拓展;行政法理念则从管理论转向平衡论;法学理念的更新为林权多重价值的立法保护提供了机遇:在民法方面,绿色文明观念、可持续发展被纳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在行政法中,行政立法应当综合平衡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刘先辉,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山东菏泽人。现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双千计划”人选,洛阳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咨询委员,河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农业与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兼职律师;主持中国法学会、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教育厅等课题多项并获奖,在《郑州大学学报》《江西社会科学》《江苏大学学报》等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数十篇。
导论
一、研究背景、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四、篇章结构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林权立法构造的困境
第一节传统林权立法构造对林权性质的定位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
二、准物权
三、资源权
第二节传统林权立法构造的法学困境
一、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局限
二、研究范式的固化
三、行政立法模式下的利益部门化
本章小结
第二章林权立法构造的基础:认识与理念
第一节林权立法构造的认识基础: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一、不同哲学观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二、人与森林关系的应然取向
第二节林权立法构造的理念基础:法学理念更新的融入
一、哲学转向与法学理念的更新
二、法学理念更新
三、法学理念更新对林权立法构造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