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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2014-2017

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2014-2017

定  价:76 元

        

  • 作者:刁伟涛,傅巾益,曹梓珞 著
  • 出版时间:2019/4/1
  • ISBN:9787564232290
  • 出 版 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F812.7 
  • 页码:259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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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不仅制约了对地方债务相关问题的研究,更不利于对其进行规范治理和风险防范。当然,在2015年之前,这一状况的出现和持续也是有一定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因为在1995年开始实施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地方政府通过变相方式或间接渠道而实际举借的债务自然无法纳入预算,无法纳入预算自然也无法按照预决算公开的要求进行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
  但是在2015年之后,上述状况开始发生变化。直接起因可以追溯到2014年下半年,主要体现在两个事件上: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于2014年8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预算法》明确赋予了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权利,地方政府债务由“后门”转到“前门”,这也意味着其由“不能见光”到“可以见光”的转变,新《预算法》中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二个事件是国务院于2014年10月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制度。“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债务纳入预算之后,其自然成为预决算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与此同时,省级政府在债券市场上发行政府债券自然也应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对于上述两个方面应该公开的地方债务具体内容,财政部也有一系列明确的要求。那么接下来一个自然的问题便是,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实际公开状况如何?我们认为,这不仅是对地方政府信息本身公开状况或透明度的评估,更是认识和理解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更大问题的一个窗口或一次实验,对于研究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应该也会提供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和借鉴。与此同时,评估并促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公开,对于有效地约束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相关行为、对于债务资金的支出投向和有效使用、对于地方债券市场化发行水平的提升等,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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