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不仅制约了对地方债务相关问题的研究,更不利于对其进行规范治理和风险防范。当然,在2015年之前,这一状况的出现和持续也是有一定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因为在1995年开始实施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地方政府通过变相方式或间接渠道而实际举借的债务自然无法纳入预算,无法纳入预算自然也无法按照预决算公开的要求进行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
但是在2015年之后,上述状况开始发生变化。直接起因可以追溯到2014年下半年,主要体现在两个事件上: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于2014年8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预算法》明确赋予了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权利,地方政府债务由“后门”转到“前门”,这也意味着其由“不能见光”到“可以见光”的转变,新《预算法》中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二个事件是国务院于2014年10月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制度。“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债务纳入预算之后,其自然成为预决算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与此同时,省级政府在债券市场上发行政府债券自然也应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对于上述两个方面应该公开的地方债务具体内容,财政部也有一系列明确的要求。那么接下来一个自然的问题便是,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实际公开状况如何?我们认为,这不仅是对地方政府信息本身公开状况或透明度的评估,更是认识和理解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更大问题的一个窗口或一次实验,对于研究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应该也会提供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和借鉴。与此同时,评估并促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公开,对于有效地约束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相关行为、对于债务资金的支出投向和有效使用、对于地方债券市场化发行水平的提升等,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不仅制约了对地方债务相关问题的研究,更不利于对其进行规范治理和风险防范。当然,在2015年之前,这一状况的出现和持续也是有一定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因为在1995年开始实施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地方政府通过变相方式或间接渠道而实际举借的债务自然无法纳入预算,无法纳入预算自然也无法按照预决算公开的要求进行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
但是在2015年之后,上述状况开始发生变化。直接起因可以追溯到2014年下半年,主要体现在两个事件上: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于2014年8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预算法》明确赋予了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权利,地方政府债务由“后门”转到“前门”,这也意味着其由“不能见光”到“可以见光”的转变,新《预算法》中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二个事件是国务院于2014年10月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制度。“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债务纳入预算之后,其自然成为预决算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与此同时,省级政府在债券市场上发行政府债券自然也应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对于上述两个方面应该公开的地方债务具体内容,财政部也有一系列明确的要求。那么接下来一个自然的问题便是,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实际公开状况如何?我们认为,这不仅是对地方政府信息本身公开状况或透明度的评估,更是认识和理解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更大问题的一个窗口或一次实验,对于研究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应该也会提供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和借鉴。与此同时,评估并促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公开,对于有效地约束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相关行为、对于债务资金的支出投向和有效使用、对于地方债券市场化发行水平的提升等,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按照本书中的评估思路和指标设定等,我们对我国省地县三级地方政府2014-2017年的债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评估,并按照纳入预算的政府债务(由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构成)和或有债务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评估,同时对纳入预算的政府债务依据公开的方式明确区分为主动公开和最终公开(最终公开是在主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了依申请公开后的最终公开状况)。评估结果显示:
(一)对于纳入预算的政府债务
(1)纵向来看,主动公开和最终公开的债务整体透明度逐年提高,2014-2017年的主动公开得分(满分10分)分别为2.70分、3.85分、5.42分和9.22分,2014-2017年最终公开得分分别为8.73分、8.86分、8.90分和9.74分,同时,最终公开得分要明显高于主动公开得分,且差距逐年缩小,显示出地方政府对于社会公众的政府债务公开要求还是能积极正面回应的。
(2)横向来看,以2017年为例,东部地区的公开状况最好,为9.43分,西部地区的公开状况次之,为9.20分,中部地区的公开状况相对最差,为9.00分,同时这种横向差异状况每年都基本保持稳定,但是差距并不大。
(3)从省地县三级政府的平均透明度对比来看,以2017年主动公开为例,省级最高,均为满分10分,地级次之,平均为9.24分,县级相对最差,为8.72分,同时这种横向差异每年都是如此,但是随着各级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的提高,省地县之间的透明度差距也在逐步缩小。
序一
序二
序三
前言
第一章 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评估的背景、思路与指标
一、评估背景
二、评估思路与评分标准
第二章 2014年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评估
一、主动公开透明度评估
(一)省级债务透明度
(二)地级债务透明度
(三)整体债务透明度
二、最终公开(主动十依申请)透明度评估
(一)省级债务透明度
(二)地级债务透明度
(三)整体债务透明度
三、对比分析
第三章 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评估
一、主动公开透明度评估
(一)省级债务透明度
(二)地级债务透明度
(三)县级债务透明度
(四)整体债务透明度
二、最终公开(主动十依申请)透明度评估
(一)省级债务透明度
(二)地级债务透明度
(三)整体债务透明度
三、对比分析
(一)主动公开与最终公开横向对比分析
(二)地级政府主动公开债务透明度分析
……
第四章 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评估
第五章 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评估
第六章 纵向对比分析
第七章 地方政府或有债务透明度评估
第八章 基本结论和政策建议
附录1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附录2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