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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
2012年《刑事诉讼法》51条第2款对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做了授权性规定,但是对于控制下交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问题,控制下交付适用对象的界定问题,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研究,本书就以下方面做了细致研究:明确界定控制下交付的定义;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宜修改为非法或可疑货物;严格控制下交付适用的案件范围;适当控制下交付的方式,优先适用替代性控制下交付;明确规定控制下交付的申请与审批程序;通过立法解决控制下交付的合作与协调问题;控制下交付所获证据之效力亟需立法确认;加强对控制下交付的法律监督,建立现场监察制度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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