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保险合同法与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业法系监管机构对行业监管的主要依据,较少引发司法实务争议。出于解决实务问题的导向,作者没有对保险法所有条文进行逐一注释,对于注释条文的选择则是主要以保险合同部分为核心,兼取保险业法及附则中易引发司法争议的部分条文,同时从体例编排的角度考虑,暂未收录有关交强险的内容。基于此,本书名为《保险合同法注释书》。该书以现行保险法保险合同部分为主干,以释义、文件、案例三块内容为注解,逐一对应,并按层级逐步展开,契合法律适用全过程。具体来说,在栏目设置和编排上,释义不仅有立法要点注释,也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要点注释和解读;文件主要包括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文件、部门规范文件和地方法院规定;案例主要涉及指导性案例、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及地方法院典型案例。该书不同于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要点注释和解读部分不对法律或司法解释等文件进行理论性、创造性注解,只负责对权威机关发布的客观资料进行逻辑编排,所有注释均对应实务问题,保持层次上的递进。
第一章 总 则
1.立法目的(第一条)
2.商业保险的定义(第二条)
3.《保险法》的空间效力(第三条)
4.《保险法》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
5.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第六条)
6.保险业的监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保险合同及当事人(第十条)
2.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
3.保险利益(第十二条)
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十三条)
5.保险合同的对价(第十四条)
6.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条)
7.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十六条)
8.保险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
9.保险合同的内容(第十八条)
10.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第十九条)
11.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十条)
12.及时通知义务(第二十一条)
13.协助义务(第二十二条)
14.保险人的核定赔付(第二十三条)
15.拒绝赔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16.保险人的先行赔付(第二十五条)
17.索赔的诉讼时效(第二十六条)
18.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19.再保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0.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第三十条)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
2.年龄申报义务(第三十二条)
3.死亡保险的限制(第三十三条)
4.死亡保险的生效条件及保单的转让、质押(第三十四条)
5.保险费的交付(第三十五条)
6.宽限期及逾期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六条)
7.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三十七条)
8.禁止以诉讼方式主张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第三十八条)
9.受益人的指定(第三十九条)
10.受益顺序及份额(第四十条)
11.受益人的变更(第四十一条)
12.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13.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第四十三条)
14.自杀仍赔条款(第四十四条)
15.故意犯罪不赔原则(第四十五条)
16.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第四十六条)
17.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七条)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1.欠缺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第四十八条)
2.保险标的的转让(第四十九条)
3.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第五十条)
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5.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第五十二条)
6.降低保险费的情形(第五十三条)
7.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的退还(第五十四条)
8.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第五十五条)
9.重复保险(第五十六条)
10.施救减损义务及费用的承担(第五十七条)
11.部分损失情形下合同的解除(第五十八条)
12.残值的权利归属(第五十九条)
13.保险代位求偿权(第六十条)
14.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一条)
15.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第六十二条)
16.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第六十三条)
17.勘查费用的承担(第六十四条)
18.责任保险(第六十五条)
19.责任保险中抗辩、和解等费用的承担(第六十六条)
第三章 保险业法(节选)
1.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七十四条)
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第九十五条)
3.公平竞争原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4.保险代理人(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四章 附 则(节选)
1.法律适用的范围(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2.法律施行的日期(第一百八十五条)
附 录
一、法律
二、z高r民法院司法解释
三、z高r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四、z高r民法院公报案例
五、z高r民法院裁判文书
六、典型案例
七、地方法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