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该如何总结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构建既能满足特定纳税人税法解释需求,又能立足中国特色参与国际税收竞争,还能成为我国税务司法有机组成部分,并为我国税务收征管体制改革提供指引,本书做了很好的尝试。从这个角度来说,本书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出版价值。
总序
“大学之道,在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止于至善”四字,正是百年名校东南大学的校训。在历史上,东南大学曾经赢得“北大以文史哲著称,东大以科学名世”之美誉。而今,她正秉承校训精神,不断追求,锐意进取,力图突破以往在理工科方面所取得的卓越形象,而朝着以工科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方向奋力前行。1995年,东南大学恢复法学专业,成立法律系;2006年9月,东南大学在原法律系的基础上重建法学院。通过创办法学院并大力发展其他人文学科,东南大学正不断体现着集中华人文精神与古希腊科学精神为一体的“止于至善”的校训之理念,不达“至善”境界,永不止步。
东南大学法学院虽然恢复重建时日尚短,然而,东大法学却已历经百年淳厚学术传统之浸润。东大法学肇始于民国时期1928年7月成立的中央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为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谢冠生教授。中大法学院人文荟萃,名流云集,为东南法学一时之冠。学界、政界著名人物韩忠谟、钱端升、杨兆龙、梅仲协、史尚宽、刘克镌、曾劭勋、黄正铭、金国鼎、范馨香、韩德培等,或曾任职于中央大学法学院,或就学于中央大学法学院,缔造了东南大学法学曾经的辉煌。
感念先贤中大法学精神,激励当下东大法学学人。当今中国,政治昌明,民生安定;经济腾飞,法治发达。东大法学如何在此盛世之下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薪加火,对当下中国法治与经济建设中的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是今日东大法学学人所面临的历史使命。“东南大学法学学术文库”作为肩负这一历史使命而推出的一套法律丛书,以为社会贡献一批有分量的法学作品为己任,以促进法学的繁荣发展为目的,勉力为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尽绵薄之力。
通过出版“东南大学法学学术文库”,亦使社会各界加深对东大法学的了解。当今中国法学出版物急剧增多,各法学院专业院校纷纷推出了体现自身学术风格的法学丛书。然而,这只表明今日社会文明之昌明和法律文化发展之鼎盛,而不代表法学理论著作的社会需求已经饱和。事实上,与飞速发展的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相比,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质量与数量都有待提升。金陵古城作为位于当今中国经济*为发达、市场*为广阔、活力*为强盛的长江三角洲中心之腹地,也要求生于斯长于斯的东大法学在法治经济强劲发展的当下时代发出自己的声音。“东南大学法学学术文库”可谓应时而生!众多法学著述的存在不但使“东南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的出版平添了百舸争流的竞争意味,也象征着中国法学事业的锦绣篇章又添繁花。通过出版法学文库,使东大法学的学术风貌能够以一种整体的、持续的方式呈现给大家,使社会各界加深对东南大学法学的了解,使以科学名世的东南大学在法科领域再现奇葩!通过出版文库的方式,也答谢所有曾经关心和支持过东大法学发展的前辈和朋友!毕竟,无论是东大法学学人还是东大法学院本身,都需要社会和学界各方面的关爱和帮助!
本套丛书的选题涉及法哲学与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民法与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学各个领域。选题范围面向东南大学法学院全体教师征集稿源,重点出版优秀的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省部级以上的课题结项成果以及具有创见性的专题论著。本文库坚持以质取文,拒绝平庸之作,确保文库的高品位、高质量。凡纳入文库出版的著作必须由作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编委会就专著内容、学术规范等各方面意见综合确定。我们希望,本套丛书能够成为东大法学高层次理论成果得以稳定持续成长的一方园地,成为集中展现东大法学学术传统与今日法学原创力学术作品的窗口!
“百年难得百家评,郁郁文哉动石城。虎踞龙蟠今胜昔,千秋学术在金陵。”期望“东南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的出版能够成为东大法学事业恢复重建的标志,并能延续东大法学的人文传统,超*过往,引领新时代的法治精神!
《东南大学法学学术文库》编委会
2007年6月26日
虞青松,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专注于行政法、财税法、数字法治等研究方向,已发表CSSCI论文多篇,出版专著1本,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项,即《适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环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4BFX179)、《适合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税务准司法制度研究》( 19BFX188)。
目录
导论
第一编概论
第一章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溯源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制度溯源的归类基础:集权式裁定与分权式裁定
二、研究指标及样本的确定
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税收事先裁定的承继演化
一、美国集权式裁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二、加拿大集权式裁定的发展
三、澳大利亚分权式裁定的创新
四、新西兰集权式裁定的整合
五、南非集权式裁定的优化
第三节大陆法系国家税收事先裁定的历史发展
一、德国分权式裁定的源起
二、法国从分权式裁定到集权式裁定的转化
三、意大利集权式裁定的创新
四、比利时集权式裁定的转型
第四节我国税收事先裁定的导入与实践
一、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实践概述
二、我国海关的制度实践
三、我国税务机关导入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现状
第二章税收事先裁定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
第一节英美法系税收事先裁定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
一、概述
二、集权式裁定:以美国为例
三、分权式裁定:以澳大利亚为例
四、英美法系制度内涵的对比与国际影响
第二节大陆法系税收事先裁定的定义及法律属性
一、概述
二、集权式裁定:以荷兰、比利时、意大利、马来西亚为例
三、分权式裁定:以德国为例
四、大陆法系制度内涵的对比与国际影响
第三节实证比较:两大法系的制度整合与图解
一、实证总结:税收事先裁定系专门化行政程序
二、新术语的导入:对抗式裁定与协商式裁定
三、制度特征:协商式裁定和对抗式裁定
第四节理论归纳:税收事先裁定在本质上系行政预处理决定
一、国际组织对税收事先裁定的一般定义
二、税收事先裁定与公共裁定的区别
三、税收行政预处理决定:本书对税收事先裁定内涵的拓展
第二编作为税法解释工具的税收事先裁定
第三章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指引的法律工具
第一节美国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指引的法律工具
一、财政部指引:规章
二、IRS公开的指引方案:裁定体系
第二节加拿大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指引的法律工具
一、加拿大税务局规章
二、事先裁定
三、技术解释(书面或口头)
第三节新西兰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指引的法律工具
一、公共裁定
二、私人裁定和集体裁定
三、确认裁定
第四节澳大利亚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指引的法律工具
一、公共裁定
二、私人裁定
三、产品裁定
四、集体裁定
五、增值税公共和私人裁定
第五节比较和启示
一、选定国的税法解释指引汇总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成因
三、国外税法解释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税收事先裁定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
第一节税收事先裁定的申请人及其权利
一、概述
二、对抗式裁定下申请人的权利
三、协商式裁定下申请人的权利
四、两类裁定权利设定比较
第二节税收事先裁定的发布机关
一、分权式裁定发布机关设置的缺陷——以澳大利亚为例
二、集权式裁定发布机关设置的优点——以美国、加拿大、新西兰为例
三、选择裁定发布机关类型的考虑因素
四、确定裁定机关的法律意义
五、集权与分权之争——税款征收权与裁定权是否应当分离
第三节税收事先裁定的适用范围
一、税收事先裁定适用范围概述
二、对抗式裁定的适用范围——以澳大利亚、德国、马来西亚为例
三、协商式裁定的适用范围——以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南非为例
四、税收事项裁定一般适用范围的归纳
第四节税收事先裁定的拘束力
一、对抗式裁定的拘束力——以澳大利亚、德国、马来西亚为例
二、协商式裁定的拘束力——以美国、加拿大、南非为例
三、两种模式下裁定效力的归纳与总结
第五节税收事先裁定的公开
一、裁定公开的概说
二、对抗式裁定的公开——以意大利、卢森堡为例
三、协商式裁定的公开——以美国、加拿大、南非为例
四、比较与总结
第六节税收事先裁定的收费
一、关于裁定收费的概述
二、对抗式裁定的收费——以德国、马来西亚为例
三、协商式裁定的收费——以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南非为例
四、比较与总结
第三编协商式裁定的衍生功能:税务纠纷解决工具
第五章程序功能:作为纠纷解决工具的协商式裁定
第一节功能主义下的ADR机制
一、程序建构的分水岭: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
二、作为解决行政争议机制的ADR
三、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ADR类型
四、协商式裁定的准司法属性
第二节作为小型审判ADR的税收事先裁定
一、瑞典:准行政审判制度
二、印度:准民事审判制度
三、评价与借鉴
第三节行政制度下裁定程序构造的解析与比较
一、美国协商式裁定的程序构造
二、加拿大协商式裁定的程序构造
三、新西兰协商式裁定的发布规则
四、南非协商式裁定程序构造
五、裁定程序规则比较与总结
第四编适合我国征管体制环境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建构
第六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第一节完善税收立法及适用的新任务
一、我国税收立法的现代化及挑战
二、我国现有税法行政解释体系的缺漏
三、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呼唤税收事先裁定立法
第二节打造中国特色国际税收政策的新名片
一、国际税收制度中的重大分歧
二、中国在打击BEPs项目的角色定位
三、打造中国特色裁定制度的新名片
第七章基于功能主义建构我国协商式裁定制度
第一节我国建构税收事先裁定程序的模式选择
一、制度环境及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二、建构协商式裁定的法律意义
三、我国税收征管程序建构协商式裁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功能主义的导入:我国建构协商式裁定的法律容许性
第二节我国协商式裁定程序的建构方法
一、我国导入协商式裁定的制度构造
二、内部机制:以赋予纳税人协商参与的程序性权利为目标实现动态激励
三、外部机制:协商机制必须能实现合作共赢
四、平衡机制:以公开制度和收费制度保障公平原则的实现
第三节我国协商式裁定的实体要素
一、税收事先裁定程序的申请资格:申请人及其基本权利
二、过滤器:税收事先裁定的主观范围
三、裁定机关
四、时限问题
五、税收事先裁定的法律后果
六、公开
七、裁定成本由纳税人负担
第四节我国协商式裁定的程序要素
一、协商式裁定的程序步骤
二、协商式裁定的文书格式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