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日本著名学者高桥则夫教授撰写的刑法学著作,全书包括:*章刑法学序说,论述了刑法的规范构造,刑法学的对象,刑法解释论,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沿革。第二章刑罚法规,论述了罪刑法定主义,刑法的效力,刑法的理论。第三章犯罪论序说,论述了犯罪论体系,犯罪论的基础理论。第四章行为,论述了行为论的诸学说,从社会行为论看行为概念,行为概念的内容。第五章构成要件,论述了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的理论,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构造,法人的刑事责任。第六章实行行为。第七章构成要件性结果,论述了犯罪的性质(罪质),刑法中的结果概念,犯罪论中的结果之地位,犯罪的结果与犯罪的终了。第八章因果关系。第九章不作为犯。第十章故意。第十章过失。第十一章事实的错误。第十二章违法阻却事由。第十三章责任论概说。第十四章未遂犯。第十四章共犯。第十五章罪数。第十六章刑罚的概念。第十七章刑的适用等。
高桥则夫教授的《刑法总论》是一部专著性教材。本书的特色是,在维持教科书的基本体例的同时,将规范论的分析框架引入刑法解释论之中。简言之,刑法规范最为完整地体现了“行为规范+制裁规范”这一规范论的构造形式,行为规范以面向将来的法益保护为目的,坚持事前判断,而制裁规范以积极的一般预防为导向,坚持事后判断。由此,推导出了事前判断与事后判断的对应原则。刑法中的所有概念都可以在这一规范论框架中寻求自己的位置,并将规范论的分析模式注入刑法解释论中。本书正是规范论和刑法解释论相融合的典范,正如高桥则夫教授所笃信的:没有规范论的刑法解释论虽然是可能的,但却是没有灵魂的。
李世阳博士将我的《刑法总论》[成文堂2016年版(第3版)]翻译为中文,荣幸之至,在此出版之际,我想衷心表达我的谢意。 关于中国刑法学,通过中日刑事法论坛以及诸多到早稻田大学留学的中国留学生,我也学习到了部分内容。然而,先不谈其中个别问题的详细论点,要把握中国刑法学的整体面貌是极其困难的。在这一点上,恐怕中国的刑法研究者对于日本刑法学的认知也是同样的状况吧。既然刑罚是“国家”的刑罚,而刑法学又是深深根植于其国家的文化、社会、政治等因素的产物,因此我认为这种状况的产生是必然的结果。那么,为什么说刑法的比较法考察是重要的呢,这是因为,在尊重各自异质面的同时,探求在考察犯罪与刑罚之际的共通框架,这一工作对于各自的刑法学(立法论以及解释论)的进展是极其有益的。 我认为,对作为形成我的刑法学基础的“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这一框架,在这种比较法的考察上具有重要意义。规范论(Normentheorie)是在思考人类、社会、国家的问题上不可或缺的要素。自此之后,通过规范论比较性检讨中国刑法学与日本刑法学,可以说是我的课题了。 李世阳曾经留学于我的门下,他以《关于日中犯罪参与体系的比较法考察》为题出色地完成了博士论文,并顺利获得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的称号,是新近锐气的研究者。我不仅期待他为中国刑法学的构建添砖加瓦,而且期待他能致力于中日刑事法交流事业。另外,在本书中译本出版之际,陈兴良先生为本书作序,让我欣喜之极、无上光荣。借此场合,我想对陈兴良先生表达我诚挚的谢意。 本书的出版,如果能对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有任何贡献的话,再也没有比这更令人高兴的事情了,与此同时,我也会一步一步将研究继续往前推进。
柔和的五月之风吹拂我脸庞 高桥则夫 2017年5月5日
作者:高桥则夫
1951年出生于日本东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授,日本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日本被害人学会会长,日本犯罪社会学会、日美法学会、日本医事法学会会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规范论与刑法解释论、恢复性司法,以日文、德文、英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百多篇,独立出版学术专著十余部,是享誉世界的刑事法学者。
译者:李世阳
1987年出生于福建南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解释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叉问题、网络犯罪。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独立出版专著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