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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化与法律文化
五四时期以来,一些学者为了研究社会与人类活动的整体规律,突破传统的历史观念,分别对“文化”与“文化史”的概念提出了见解。
梁启超于20世纪20年代提出“新史学”,意在突破以记述王朝政治为主体的旧史框架,提出关于文化史的宏阔设计。他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分“今日所须之史”为“专门史”与“普遍史”,认为一般之文化史属于“普遍史”。所谓普遍史者,“并非由专门史丛集而成”,而是“超出各专门事项之外,而贯穴乎其间”。文化史就是这样一种贯通各专门史的学科。梁启超曾经对中国文化史有过比较系统的论述。他说:“文化是包含人类物质精神两面的业种业果(意即反复播种不断生长的成果)而言。”他在中国文化史下专列社会组织篇,包括婚姻、宗法、姓氏、阶级等。
1923年,胡适在《国学季刊·发刊宣言》一文中,主张在民族史、语言文字史、经济史、政治史、国际交通史、制度史等专史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中国文化史。也是把文化史看成超越于一般专门史的。
民国时期,受到西方文化学的影响,有一些中日学者分别撰写了《中国文化史》及相关著作。较早的有顾伯康的《中国文化史》(泰东书局1925年版)、日本高桑驹吉的《中国文化史》(李继煌译述,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等。稍后,更是有一批名家致力于中国文化史的研究。其中如:
柳诒徵的《中国文化史》(中山书局1932年版、中正书局1937年版),采用西方传统历史分期的划分,包括上古(“自远古至两汉,为吾国民族创造力,由部落而建设国家之时期”)、中古(“自东汉至明末,是为印度文化输入吾国,与吾国固有文化由抵牾而融合时期”)、近世(“明末迄今,西洋文化传入时期”)三编,侧重于对人种起源、制度、学术、教育、科技等的论述,而尤其强调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关系问题。该书所谓文化,显然属于上述第三层次的文化,即精神与科技活动的总和。其中也包含有一些与文化似乎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如清代之开拓、内治之腐败与白莲发捻之乱等章,应属一般政治史的范畴。
柳诒徵(1880—1956),字翼谋,江苏镇江人,清末优贡,从事中国历史与古文献研究,先后任教于江南高等学堂、东南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委员。有《国史要义》《中国版本概说》等。
陈登原的《中国文化史》(世界书局1937年版)的体例,以历史演变为经,以具体领域为纬,分为叙意、上古、中古、近古、近世等卷,各包括民族、农业、制度、学术、文学、艺术等部分,实际上几乎包含了古代文明的主要内容。陈登原剖析了“文化”一词的含义,认为“文”表示痕迹、表象、明敏,“化”有创化、变化、进化之意,因此,“所谓文化,乃系创造而变通,变通而进步,彰明昭著之美迹焉”。该书重点揭示王朝的治乱兴衰与文化整体的分裂融合,突出文化的历史演化进步。
陈登原(1900—1975),浙江慈溪人。东南大学历史系毕业,从事历史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西北大学教授、历史系主任、校图书馆馆长。有《国史旧闻》《中国土地制度》等。
吕思勉的《中国文化史》,撰写于1939年前后的上海孤岛时期,其认为:“何谓文化?向来狭义的解释,只指学术技艺而言,其为不当,自无待论。说得广的,又把一切人为的事都包括于文化之中。”该书体例严谨,结构宏阔,包括婚姻、族制、政体、阶级、财产、官制、选举、赋役、兵制、刑法、实业、货币、衣食、住行、教育、语文、学术、宗教18章。显然,作者所说的文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总和意义的文化,使人感觉是某一史籍诸“志”部分的汇编,范围十分宽广。
钱穆的《中国文化史导论》著于1943—1944年,部分内容曾在杂志刊出,是作者讨论中国文化史兼论中西文化异同的著作,1948年版,后又在台湾修订出版,包括中国文化之地理、民族、观念、学术、政府、经济、宗教、文艺、中西交流等部分。作者认为,“文明”“文化”二词应该有所区别,虽然皆指人类群体生活,但是“文明偏在外,属物质方面;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以向外传播与接受,文化则必由其群体内部精神累积而产生”。研究文化史,应该“明白文化之复杂性,不要单独着眼在枝节上,应放宽胸怀,通视其大体”;还应明白“文化之完整性”“文化之发展性”。
柳诒徵、陈登原等人的著作,大体反映了那一时期学界对文化史的研究水平,二者皆列入“大学丛书”,成为高等学校教材。1949年以后,文化史基本绝迹于国内大学课程,直至80年代初,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推进和研究禁区的破除,国内文化讨论热潮重新兴起,文化学与文化史,以及文化史各专门领域的研究成果丰硕,冠名“文化史”的教材、著作纷纷出版。与此同时,也有海外学者致力于中国文化史研究。
冯天瑜等所著《中国文化史》在新时期出版,认为“中华文化史,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创造文化的历史”,其中“中国文化与外域文化的交互关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文化”一词,“由‘文’与‘化’组合而成,是‘人文化成’‘文治教化’的省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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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维荣,上海市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文化的教学与研究。曾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室主任。著译有《中国审判制度史》《中国近代行政法》《日本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成果选译》等。
胡译之,青海省人。毕业于北京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从事中国法制史、中西法律文化的教学与研究,发表论文多篇。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