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研究的对象是朱子哲学。不同于当前以范畴分析为主导的朱子学研究,作者以结构性诠释为研究方法,试图通过对朱子自身的哲学问题意识的解读,重建朱子哲学的内在体系结构,并对朱子哲学的相关义理内涵进行理论性阐发。通过这一诠释与重建,本书表明,朱子哲学“虽然没有形式上的体系,但具有实质的体系”。这一认识对研究朱子哲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朱子的相关概念、范畴的义理与内涵只有在其内在体系结构中才能够得到恰当的定位与诠释。
序 言
杨国荣
作为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的哲学思想在理学的衍化过程与整个中国哲学的衍化过程中留下了重要印记。
以理为第一原理,朱熹上承二程,既表现出某种构造形上世界图景的超验趋向,又延续了儒学沟通天道与人道的传统。相对于张载强调气的本源性,朱熹首先将关注之点指向理气关系。对朱熹而言,理决定了某物之为某物的本质(性),气则规定了事物形之于外的存在形态(形),具体事物的存在既依赖于理,也离不开气。在这里,理与气的关系无疑呈现了统一的一面。不过,理与气的这种统一,主要限于经验领域的具体事物:唯有既禀理、又禀气,经验对象的发生与存在才成为可能。在从经验的层面理解理气关系的同时,朱熹又从形而上与形而下的维度,对理气关系作了总体上的规定:气为形而下之器,理则是形而上之道。
作为存在的第一原理,理同时表现为必然的法则,所谓“理有必然”。当然,在朱熹那里,突出作为必然法则的理,并不仅仅在于确认天道之域中对象世界变迁的必然性,与张载、二程一样,朱熹对天道的考察最后仍落实到人道,在这方面,理学确乎前后相承。就理的层面而言,天道与人道的相关,具体表现为所以然与所当然的统一。“所以然”表示事物形成、变化的内在原因或根据,“所当然”则既指物之为物所具有的规定,也与人的活动相联系,表示广义的当然之则。以“所以然”与“所当然”为理的双重内涵,表明理既被理解为“必然”,也被视为“当然”。事实上,朱熹确乎一再地在理的层面上,将必然与当然联系起来。
较之张载以实然(气化流行)为当然之源,朱熹将当然纳入理之中,似乎更多地注意到当然与必然的联系。“当然”作为行为的准则,与人的规范系统相联系,从具体的实践领域看,规范的形成总是既基于现实的存在(实然),又以现实存在所包含的法则(必然)为根据,对象世界与社会领域都存在必然的法则,规范系统一方面体现了人的价值目的、价值理想,另一方面又以对必然之道的把握为前提;与必然相冲突,便难以成为具有实际引导和约束意义的规范。朱熹肯定当然与必然的相关性,无疑有见于此。然而,“当然”同时又与人的目的、需要相联系,并包含某种约定的性质。就规范的形成而言,某一实践领域的规范何时出现、以何种形式呈现,往往具有或然的性质,其中并不包含必然性。同时,规范的作用过程,总是涉及人的选择,人既可以遵循某种规范,也可以违反或打破这种规范;这种选择涉及人的内在意愿。与之相对,作为必然的法则(包括自然法则),并不存在打破与否的问题。
规范与法则的以上差异,决定了不能将当然等同于必然。一旦以当然为必然,则“当然”往往容易被赋予某种外在命令的性质:“仁者,天之所以与我,而不可不为之理也。” 作为天之所与,以“仁”的形式呈现的规范已超乎人的选择,所谓“不可不为”,便已含有必须如此之意,这种“不可不为”的外在命令,同时表现为某种强制的规定:遵循天理并不是出于自我的自愿选择,而是不得不为或不能不然的被迫之举,所谓“孝悌者,天之所以命我而不能不然之事也”,即表明了此点。不难看到,在道德实践的领域,以当然为必然,总是很难避免使规范异化为外在的强制。
在朱熹那里,作为必然与当然统一的理既关乎伦理规范,也涉及对人的理解。继张载、二程之后,朱熹也对天地之性(或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作了区分。天地之性或天命之性本于理,气质之性则源自于气。作为人性之中的规定,天命之性所具之理主要以仁义礼智等社会伦理原则为其内容,这种原则体现的是人作为道德主体所具有的普遍规定,气质之性则更多地体现了感性的多样性,天命之性(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之别,突出的是人的普遍伦理本质与多样的感性规定之间的区分。
对性(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的辨析与定位,其意义并不仅仅限定于心性本身,从更广的视域看,它所指向的是人的存在及其行为。作为儒学的新形态,理学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是人格的成就与行为的完善。如何成就理想的人格并达到行为的完善?在朱熹关于心性的看法中,已蕴含着回答以上问题的思路。如前所述,天命之性与以理为本,以天命之性优先于气质之性理论预设为前提,朱熹将关注之点更多地指向人的理性品格,并以致知明理为成就人格与成就行为的前提。
作为伦理的存在,人无疑包含理性的规定,明其当然并进而行其当然,构成了道德主体的内在规定。正是对当然之则的自觉把握,使人能够在不同的存在境遇中判断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并由此作出相应的选择,而对当然之则的自觉意识,则基于广义的认识过程。当然不同于实然与必然,但又非隔绝于后者(实然与必然),对当然之则的理解和把握,也相应地涉及以上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当然之则本身的理解,抑或对其根据的把握,都无法离开致知的过程,道德的主体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觉的伦理意识,并由此区别于自然意义上的存在。朱熹肯定致知明理与成就人格、成就行为的内在关联,无疑有见于以上方面。
然而,在强调道德主体及道德行为应当具有自觉品格的同时,朱熹对德性形成过程及道德行为的多方面性和复杂性未能给予充分的注意。明其当然或明其理固然是成就德性的一个方面,但仅仅把握当然,并不能担保德性的成就:理或当然之则作为知识的对象,往往具有外在的性质,这一层面的知识积累与内在人格的完善之间,存在着逻辑的距离。朱熹认为一旦“知识廓然贯通”,则“意无不诚、心无不正”,既不适当地突出了理性的意义,也似乎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了。从实践之域看,道德行为诚然具有自觉的品格,但过于强调理性的自觉,往往容易忽视道德行为的其他方面。对朱熹而言,知道了“合当”如此,同时也就意味着“出于情愿”,这种看法或多或少将自愿纳入了自觉之中。
朱熹的以上看法既表现为哲学思维的深化,也内含着自身的问题。江求流博士的《朱子哲学的结构与义理》从较广的视域,对朱熹的相关思想作了富有理论意义的考察。
基于对朱熹著作的解读,作者具体地探讨并揭示了朱熹哲学的内在问题意识以及哲学进路。由理气之辩入手,作者分析了朱熹性即理对佛教性空之说的扬弃,并进一步对朱熹关于人性的实在性、人性在人伦活动中的作用、气禀与人性的关系、修养工夫与复性的目标及等问题作了多方面的分疏。全书体现了将历史的诠释与理论的分析加以结合的努力,注重阐释朱熹哲学中相关命题的内在哲学意蕴,在不少方面提出了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新意的看法。本书原为作者的博士论文,现在经过作者的进一步修改而作为学术著作出版,作为导师,我对此甚感欣慰,也相信此书的问世有助于推进朱熹哲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