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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1004-2005·代替CH/T 1004-199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1004-2005·代替CH/T 1004-199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代替CH/T1004-199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1004-2005·代替CH/T 1004-199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与CH/T100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体例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写。 ——对测绘技术设计的过程重新进行了规定,即将测绘技术设计过程划分为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验证(必要时)、审批和更改。因此,增加了“策划”的内容;将原标准“技术设计的依据”的有关内容,改写成了“设计输入”;将原标准“项目设计书的内容”和“专业设计书的内容”并入到“设计输出”中;将原标准“审批程序”的有关内容改写成了“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审批”和“设计更改”。 ——增加了“测绘项目”、“测绘技术设计”、“测绘技术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更改文件”、“设计过程”、“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等一组术语及其定义的描述。 ——将“专业设计”改为“专业技术设计”,以突出其设计内容的特点。 ——“专业技术设计书的内容”中,增加了专业技术设计书通常应包括的主要部分和各部分内容编写的一般要求。将对各专业技术设计书内容的具体要求放人了规范性附录F,其中螬加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库”专业技术设计的内容;“大地测量”中增加了“选点、埋石”和“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将原来的“地形测量”内容分为“摄影测量与遥感”与“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两个测绘专业;“摄影测量与遥感”中,增加了“遥感”的有关内容;将原来的“地图制图”与“地图制印”合并为“地图制图与印刷”,“地图制图”中增加了“电子地图”内容;增加了“界线测绘”,并将原标准中的“多用途地籍测绘基础资料测绘”内容改写为“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新增了“境界测绘”内容。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幅面、封面格式和字体、字号”(见附录B)。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设计策划要求”(见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设计输入及其评审要求”(见附录D)。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设计评审的内容和要求”(见附录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1004-2005·代替CH/T 1004-199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的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1004-2005·代替CH/T 1004-199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1004-2005·代替CH/T 1004-199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起草单位: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1004-2005·代替CH/T 1004-199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主要起草人:吕玉霞、庞尚益、桑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1004-2005·代替CH/T 1004-199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H/T100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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