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平等是人类基本价值诉求之一,从词义上理解,平等既可指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或者说人对人的一种态度,也指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现实生存诉求。但无论我们生活在哪个时代,平等看起来从来都是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一种理想,这其中既有对平等内涵价值的理解不同,更有对社会平等现实的无法自足。显然,平等作为人类的永恒追求之一,似乎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理念化诉求。
人自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在禀赋上是生而不平等的,性别、体力、智力上的差异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人生而平等无疑不能指向个人的禀赋方面。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归之为私有财产制度,无疑揭示了人类由自然状态步入社会状态以来因财产关系而导致并逐步加深的社会不平等之根源。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多以自由作为价值诉求,西方主流的政治观念是由自由主义的价值观所奠定的,由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与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所奠基的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不仅确立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体系,更为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了政治哲学依据。进入当代以来,以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学者所倡导的正义哲学理论试图解决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们未能解决的自由语境下的平等问题,其思考是极其深刻的。罗尔斯们所关注的不再是自由与平等孰优之话题,而是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虽然说自由与平等作为相对独立的价值存在矛盾性,但没有平等的自由与没有自由的平等至少在理念上是无法为人类的终极价值所接受的。
西方基督教文明是从人被造的角度奠基了人性平等之本质内涵,作为依上帝的形象所造且分有了上帝神性的人类,自呱呱坠地之始,无论智愚贤不肖,至少他们在上帝之下都是平等的,的不平等只能来自于他们与上帝之间。这是西方文明观关于人类平等的重也是重要的一重意义。但尽管如此,上帝依然以平等的身份与他们立约,虽然这一约定属于上帝对人的要求,但立约行为本身则包含着立约双方都需要共同遵守约定的意思表示,在这第二重意义上,立约主体间依然是平等的。第三重意义,上帝以其独生子耶稣基督通过十字架救赎的方式洗脱人类的原罪,表明上帝也需要遵守公平原则,作为全能的上帝,他有完全的权柄可以直接免除人类的罪,但之所以没有这样做,因为上帝也需要遵守交易的等价原则,人类之罪的救赎、人类永恒生命的获得需要付出其独生子生命的代价。在这一重意义上,人的生命与耶稣基督的生命得到了平等性的价值。
中华文明起初并无平等之观念,本土的儒家文化在本质上并不认同人的平等性,而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智愚贤不肖之别及贵贱之分。儒家文化所主张的是在贵贱分殊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的理想,也就是在不平等的等级制度中寻求社会之齐,即所谓维齐非齐。中华文明接触到平等的概念始自于佛教的传入,众生平等成为国人理解平等早的观念来源,但众生平等所指向的远非任何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生活状态,在其本土化过程中,它只是肯定了人性中都具有佛性这一佛法平等观念。在后世看来,佛性平等,与儒家的性善论、成圣说和道家的得道说都包含了某种平等的形而上学,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平等学说的思想基础。
在人类社会中,能不能实现平等,能实现哪些平等,这是一个难以解决却不得不加以解决的问题。在近代及当代社会实践中,人们进行过无数的探索,但是否就如卢梭所悲观预言的那样,人类的进步史同时也就是人类的堕落史,人类每向前发展一步,不平等的程度即加深一步,这是人类文明的悖论。近代以来,特别是随着启蒙运动对人性的解放,无论是西方自由主义在政治理论和哲学思想上对平等价值的探索,还是马克思主义将平等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抑或是罗尔斯的正义观念重新为平等所定位,实际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向这一悖论发起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