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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含草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含草案说明)

定  价:5 元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12/1
  • ISBN:9787521622942
  •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682 
  • 页码: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
  •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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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法保护:强调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

为了更好保护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湿地保护法对湿地管理体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占用从严:强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具体包括: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

为了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突出重点:加强泥炭沼泽、红树林湿地保护

对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进行了专门条款的规定,是此次出台的湿地保护法的一大亮点。

法规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对于红树林湿地,湿地保护法也提出了禁止占用、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以及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等一系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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