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六章,分别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概述、社会治理的理论框架与现实背景、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探索、社会治理法制化体系建设等。
目录
第一章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概述
第一节社会治理与法治的相互关系
第二节社会治理法治化特征与表现形式
第三节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第二章社会治理的理论框架与现实背景
第一节“政治国家一市民社会”二元框架中的社会定位
第二节“政府一市场一社会”三元框架中的社会定位
第三节我国社会治理的现实背景
第三章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探索
第一节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及其特点·
第二节社会治理法治化运行的机理分析
第三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中的核
第四章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建设
第一节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建设
第二节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三节构建的法治实施体系
第四节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第五章国外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评析
第一节美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
第二节德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
第三节日本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
第四节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
第五节韩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
第六章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探索与创新
第一节人民内部矛盾法治化处置
第二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法治化建设
第三节健全全法治化构建
第四节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新格局
参考文献
第一章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概述
第一节社会治理与法治的相互关系
一、社会治理对法能依赖
(一)通过法治保证社会治理系统内在协调
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法治为社会治理供给“底层代码”
法治积极回应迈向社会治理的变化及其带来的需求的就是要为自治规则的建构提供基本的理念、宗旨、原则以及核心制度框架。这一基础性的法治建设,实质是在铺就一种底线性的规则和共识,是国家法承载、体现并外化社会核心价值和法治基本宗旨,将其作为自治规则的“底层代码”。通过这一方式实现正式法律制度的控制,既有助于为各类各层次的活动提供一个共通性的博弈框架和具有融贯性的行为规约,确保不同治理机制和规制的兼容性或连贯性,防范规则间的扦格,使法治基本理念和原则更加社会发展和运行。
2.法治衡开放承载多元目标
在社会领域即宏观治理语境中,主体多元化使相互间的作用与互动也更加复杂。在我国,执政党和各参政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局、院和法院等机关,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乃至“临时性组织”,以及全体国民都是社会治程中的主体。他们在日常中基于自身利益的实现或职务目标的达成开展各自的活动并相互发生关系。同时,各类组织、机关内部还发生着基于自身目标实现的微观治理活动。
社会治理要求政府、市场、社会、民众等多元主体之间能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并围绕整体目标建构出一个共同生长的空间。治理空间和过程必然承载着多元主体的各自利益诉求和目标,因此规范和承载社会治理的法,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治理供给底层代码,也要将其周全的目标向更多元的需求或目标开放。通过法治方式建构起的法律规则治理体系,很好地兼容了价值性、具体性、明确性、规范性等多元特征,因而在治理的目标实现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法治稳定主体间互动预期
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法治增强预见性和可信性
治理构建出的多元中心、多向度、非线性、层次交叠的复杂网络关系,给秩序与行动带来了挑战,它突出表现在对社会主体行动可预期性产生的冲击: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活动将人们之间的关系与互复杂化,随之导致预期的复杂化。社会治理的参与者既要预见到自身行动括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也要预见到他人的选择空间与行动方案。或者说,只有更好地预见到后者,才能更地预见到前者。社会治理系统的超复杂性、实时变动性与成员间的高频互动,使主体往往难以预见自身行为的结果与目标的契合度,因此可能使社会主体的活跃度降低,治理效果也受到影响。
法治增强了社会主体行为的预见性和可信性。一方面,法是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本身的能就在于通过制度框架和行为规则降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社会成员对外部环境和自身行为形成基本预判。另一方面,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本身含了确定性、明确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法治框架明确了社会主体地位和交往规则与责任,弱化了不确定性和风险,为社会主体间互动所需的长期信任和“即时信任”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