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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8】行政纠纷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登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批复、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协议、行政赔偿、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实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加强司法案例研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通过发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展现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新成就。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自2012年编辑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11年,受到读者广泛好评。近年来,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需要,响应读者需求,丛书2014年度新增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3个分册,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个分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丛书编委会现编辑出版《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为助力实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司法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自今年起,丛书将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分册改为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分册。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工作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案例。二是方便读者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的宗旨,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22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法治社会建设、服务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的实用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良好系列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各方建议,不断扩宽深化司法案例研究领域,立足新发展阶段,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2年1月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一、行政处罚
1“是否引人误解”是判断构成虚假宣传的核心要素
——贸易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网络平台交易模式下限时优惠广告虚假宣传的司法审查
——创新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3交管部门以违法告知的方式将自然一行为处断为法律意义上多行为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李某诉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交通支队某大队、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4因行政规划存在冲突而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司法认定
——赵某诉某区园林绿化局行政处罚案
5存在多个法定处罚档次的,行政机关可以跨档减轻行政处罚
——邵某诉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6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其“无理由拒绝退还服务费用”
——教育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7拘留处罚在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中的适用
——王甲诉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行政处罚案
8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擅自变更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甲旅行社诉某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9食品安全添加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待定事实的证明标准
——科技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10违法建设行为人已死亡情形下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形式及合法性审查
——陆甲诉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11揭露违法行为应遵循法定方式
——王某诉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12通过“分段购票—乘车—退部分路段票”的形式逃票构成诈骗行为
——杨某诉××铁路公安局某市公安处、××铁路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二、行政强制
13国有土地上房屋棚户区改造中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
——朱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14交警应要求不需要翻译的外国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
——金某诉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区交通支队某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三、行政许可
15行政机关不得以增设许可条件的方式施其他行政管理之目的
——丁某诉甲市行政审批局、乙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
16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认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某省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案
四、行政登记
17协助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酒店投资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案
18工商登记机关对错误的公司登记负有自我纠错义务
——王某诉某市某区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案
19收养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应以实质审查为标准
——周某、王某诉某市民政局行政登记案
20线上审批意见的性质认定及可诉性分析
——管理咨询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五、政府信息公开
21当事人申请获取不动产变更登记的相关信息或公开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的范围
——付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22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负有审查和举证职责
——王某等诉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六、行政批复
23环保部门作出对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影响的环保批复时应保障公众知情权
——侯某等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七、行政处理
24考试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不符合规章体系解释结果的,应予撤销
——邱某诉某市人事考试中心行政处理决定案
25高校自行纠错行为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王某诉某大学学籍处理决定案
26政府采购供应商因重大误解导致质疑程序未完成的应认定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安全科技公司诉某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八、行政复议
27村、居两委在协助政府工作时的权力属性、身份性质及责任承担
——邓某诉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街道派出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案
28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
——严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案
29复议机关未经通知补正,径行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处理,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吴某诉某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30行政行为送达的认定标准
——邱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九、行政协议
31基础事实变动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认定及履行
——王小青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协议案
32特许经营协议的单方解除应遵循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要求
——环保公司诉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33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审查认定
——生物科技公司诉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协议案
34行政机关能否单方就行政协议作出执行决定
——五金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决定案
35行政机关直接依据行政协议实施强拆系违法行为
——魏某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协议案
36行政协议确定不发生效力的适用情形
——张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37后诉提起与前诉相反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陈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十、行政赔偿
38房屋登记违法行为导致直接损失的确定
——马某、刘某诉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区分局行政赔偿案
39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区分补偿权益以及赔偿权益并保障经营性承租人的赔偿权益
——许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40行政赔偿损失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黄某诉某市甲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41行政行为作出前的建设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工贸公司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42补偿决定作出前的拆除行为责任主体及救济程序的确定
——卢某诉某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
43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徐某等诉某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案
十一、不履行法定职责
44不履行规划实施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刘某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45估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评估合同所确定的合同义务,不属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内容
——刘甲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46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履行程度应与保障村民知情权、村民自治范围相适应
——马某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4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处理,不能转嫁于相对人
——石某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48农村违法建筑应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决定是否拆除
——周甲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49行政职务行为是否属于公安管辖范围的理论分析
——徐某诉某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50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行为性质的认定
——舒某诉某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51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时效的适用
——龚某诉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案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擅自变更行程安排
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甲旅行社诉某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行终40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甲旅行社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4日,多人先后向被告提交《举报信》及相关材料,反映原告、乙旅行社、丙旅行社在共同组织的“9月27日—10月9日欧洲13日游轮之旅”活动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2018年11月15日,被告决定立案查处。
2018年11月19日,被告对涉案旅游行程的带团领队张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张某在笔录中陈述,其系涉案旅游行程的带团领队,在2018年9月28日到达巴黎以后,原告通知原来的游轮取消;第二天原告向张某说了新的方案,说船方换了一个船,换了一个港口,从6晚7天变成了4晚5天,航线也发生了改变,两晚的住宿是从原来的船上换到了斯特拉斯堡;游客不同意新的方案,经与原告协调,入住了原定的酒店,临时派车安排去了阿姆斯特丹。原告与游客在赔偿数额上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1月30日,被告对乙旅行社同业部经理王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王某某在笔录中陈述,游客林某等8人是与乙旅行社签订的涉案旅游行程合同,由原告实际履行,变更行程这件事直到行程结束都没有收到原告的通知。
2018年12月4日,被告对丙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杜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陈述,游客陈某某与丙旅行社签订合同,由原告实际履行,至今为止原告也没有给丙旅行社合理的解释说明。
2018年12月14日,被告对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曹某在笔录中陈述,涉案旅游行程成团后是由原告实际出团,原告在2018年9月27中午收到船方的邮件,当时这个团的签证和机票已经出了,没办法调整,如果取消会有更大的损失,所以原告综合考虑整个行程的完整度和游客的利益,积极协调,最后船方协调更换了另外一艘4晚5天的船,剩下两晚的住宿船方安排了路上的酒店。后因为客人不同意又紧急预定了两晚客人要求的科隆的酒店,从整个成本来看其实原告付出了更多,努力去补救了;原告站在游客和其他旅行社的角度考虑选择制订了最佳的方案安排。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后,原告提交《关于市文旅局对我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诉》。2019年1月8日,被告作出《听证告知书》。随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听证申请》。2019年1月17日,被告作出《听证通知书》及《听证公告》。2019年1月25日,被告对原告处罚案举行听证会。2019年3月18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原告罚款十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遂成讼。
【案件焦点】
原告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了旅游行程安排以及是否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告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了旅游行程安排的问题。首先,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决定因素在于该项旅游产品的旅游行程安排是否满足旅游者对此次旅游活动的价值需求。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其次,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在未将不可抗力事由告知旅游者及其他组团社的情况下,私自与船方协商,造成游览活动减少、游览时间缩短。原告直至2019年9月28日即旅游者已到法国、旅游行程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才通过旅行团领队向旅游者进行告知,属于超越权限自作主张的行为。最后,即使如原告所述,存在涉案旅游活动的往返机票及当地酒店、用车等费用已全额付款,因不可抗力不可退还的情况,也应由旅游者自行决定是变更旅游行程还是解除旅游合同,旅游经营者无权代替旅游者进行权益判断。
第二,原告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的问题。首先,作为普通消费者,能够选定某项旅游产品,并最终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一般取决于该项旅游产品包括旅游目的地的游览地点、游览方式以及相应的交通、住宿等核心内容。上述核心内容如果未经旅游者同意而进行了变更,势必造成旅游活动的品质降低、旅游者的旅游目的和价值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其次,涉案旅游活动系涉及多个国家、多个旅游地点、多种交通工具的境外旅游活动,旅游行程是否变更了核心内容,造成游览活动减少、游览时间缩短等、是否由此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具有专业性及复杂性。对此,法院应尊重旅游主管部门在专业领域的首次行政判断权。本案中,被告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结合涉案旅游活动的行程变更内容、造成的后果及旅游者的接受程度等,认定原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并无不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即本案判决所采用的观点,认为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产品的核心内容,造成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严重损害,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虽存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情形,但并未构成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理由如下:首先,旅游主管部门作为行政监管机关对旅游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旅游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时应当考虑是否同时造成了对旅游市场的破坏;其次,本案原告甲旅行社虽然对旅游产品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擅自变更,但是并非原告主观故意进行变更,而是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并且在事后进行了积极补救,因此并未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也并未造成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破坏,旅游者对于旅游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的行为应当通过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进行救济。
针对上述不同观点,笔者同意本案判决所采用的观点。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如何判断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造成旅游者权益的严重损害。对于该条法律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从旅游法制定的背景及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制定专门的旅游法是为治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旅游市场的乱象,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等。旅游者旅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旅游经营者依约履行义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行程中如果利用其优势地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造成旅游者权益的严重损害,势必会对旅游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为平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该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对旅游经营主体的该类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以此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二是对于是否应当考虑旅游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程度,首先,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旅游者决定是否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是旅游经营者有“擅自”的行为,“擅自”即超越权限自作主张,主观上属于明知,因此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行程安排擅自变更,使用不可抗力进行主观无过错的抗辩无法成立。
三是旅游者权益是否造成了严重损害的判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重”属于程度判断,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因此,在司法审查阶段,司法机关应当在尊重旅游监管部门初步判断的基础上,审查旅游监管部门作出的认定是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中原告虽主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改变,但是其自作主张变更行程安排,导致旅游者被迫接受变更后的行程,并且实际造成了游览路线、游览时间等核心要素的变化,被告据此认定属于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原告的该种行为属于对行政法规范的违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唐伟伟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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