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古屋议定书》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项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旨在建立公正公平分享因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而产生惠益的国际制度。中国作为缔约方,在实施《名古屋议定书》时遇到很多“水土不服”的关键问题,制约了中国全面履行《名古屋议定书》,也为中国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构成挑战。该书通过实证研究,定性和定量化构建了“土著和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探讨了不同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问题和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提出如何协调不同公约间关系的建议,试图解决这些关键问题,为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可供民族生态学、生态学、民族学、生物学、环境科学、法学、自然资源管理等专业的研究人员和高校师生参考,也可供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国际谈判的管理人员和从事该领域研究的专业人士参考。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以下简称《名古屋议定书》)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BD)下的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市召开的《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并于2014年10月生效。《名古屋议定书》旨在建立一个确保公正公平地分享由于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而产生惠益的国际制度,实现《公约》的三大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公正公平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使用方在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时须经过提供方国家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使用方和提供方“共同商定条件”下达成能够体现公平惠益分享的协议。对于从“土著和地方社区”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时,须得到当地“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并确保“土著和地方社区”参与谈判进程和分享惠益。
由于各国在制度和产权方面的巨大差异性,中国在实施《名古屋议定书》时还存在许多“水土不服”问题,例如:①法律术语“土著和地方社区”概念在中国尚不清晰,其理解和定义与国外存在差异;②因制度差异,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属性和权属关系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③生物遗传资源涉及多个国际协议,在履行这些协议时如何协调《名古屋议定书》与其他相关国际公约的相互关系?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中国对《名古屋议定书》的全面履行,也对中国针对“获取与惠益分享”(ABS)的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构成挑战。
本研究根据国际定义和中国国情,提出中国不存在狭义的“土著”群体,但可能存在相似于国际概念的“土著和地方社区”。通过归纳国际“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比较中国少数民族社区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特征异同,建立了“土著和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和资源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世居性、自我认同、自治权、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等11个二级评价指标,以及15个辅助量化指标。利用此评价体系,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马山县和那坡县)、瑶族(金秀瑶族自治县)和毛南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差异较大,壮族除黑衣壮支系和部分地方社区,总体上已不具有“土著和地方社区”特征,瑶族和毛南族在个别地方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特征。表明在辨别少数民族社区是否具有“土著和地方社区”特征时,不能对整个少数民族或某一民族而论,而应以某一民族的具体地方社区作为评估单元。
《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并未对遗传资源的所有权、处置权、受益权等作详细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自然资源所有权等体制与其他国家不同,决定了遗传资源不能参照一般财产的“物权”给予权属规定。本研究对遗传资源进行了权属分置,提出了遗传资源“信息权”和“有形财产权”理论。遗传资源信息权是指国家对遗传资源基因信息(氨基酸排列顺序)具有管理权,而“有形财产权”是指具体遗传资源的原始提供方对遗传资源实物本身享有的收益权、处置权和惠益分享权。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三种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类型,探讨了各类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应用模式。
本研究还梳理了与《名古屋议定书》相关的主要国际公约或协定的要点内容,以案例研究方式,分析了各国际公约间和“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的冲突及协同增效途径。如以广西地方参与式玉米育种为案例,探讨了新品种保护制度中产权主体分配存在的弊端,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社区主体产权失衡,提出了产权主体重构的建议。并以广西瑶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为例,分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局限性,提出构建传统知识特殊保护制度等建议。
本书是在李保平博士论文基础上加以完善形成的,是生态学、民族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交叉研究的一次探索,是民族生态学的研究实践。在研究过程中,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的周宜君院长、金军副院长、桑卫国教授、冯金朝教授、龙春林教授、杨京彪博士、郭志永博士等,以及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的祁进玉教授、巫达教授等在论文开题和结题工作中给予了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外合作中心林卫东主任、朱开显先生,广西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程伟东所长和覃兰秋研究员,桂林吉福思罗汉果公司蓝福生董事长和蓝雯思女士,金秀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百色那坡县相关领导,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王琛女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黄金村石金贵先生、石桥聪先生和该村村民,吉首大学贺建武博士,张家界仲之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杜国芬女士等,在野外调研和案例研究中提供了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本书可供民族生态学、生态学、民族学、生物学、环境科学、法学、自然资源管理等专业的研究人员和高校师生参考,也可供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国际谈判的管理人员和从事该领域研究的专业人士参考。书中不妥和错误之处,敬请不吝指正。
第1章 概述
1.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1.3 研究目的、意义
第2章 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
2.1 研究目标
2.2 研究内容
2.3 研究方法
2.4 研究选点和时间安排
2.5 研究技术路线
第3章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条款的主要问题梳理
3.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及谈判的焦点问题
3.2 《名古屋议定书>主要条款的梳理
3.3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第4章 “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4.1 问题的提出
4.2 “土著和地方社区”概念的理解
4.3 “土著和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5.1 要点概述
5.2 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权属理论问题研究
5.3 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研究
5.4 有关“土著和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权属问题
5.5 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第6章 相关国际协定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6.1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6.2 中国履行相关公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6.3 不同国际规则下中国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几点建议
6.4 本章小结
第7章 主要结论与建议
7.1 主要结论
7.2 主要建议
7.3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7.4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 少数民族社区自我认同的问卷设计
附录2 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民族生态学调查提纲
附录3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附录4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附录5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