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总论》内容主要包括导言、第一篇公正和法治、经济公正:国家的与全球的、宪政正义的否定性价值、马克思、资本主义与公正、论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素、论不可偿还:补偿、安全和法治、第二篇权利和人权、人权刍议、民族的建立与少数民族的权利、文化、主权和人权、关于权利与利益的跨文化对话、人权的哲学辩护和权利的基础和局限等等。
导言
第一篇 公正和法治
经济公正:国家的与全球的
宪政正义的否定性价值
马克思、资本主义与公正
论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论不可偿还:补偿、安全和法治
第二篇 权利和人权
人权刍议
民族的建立与少数民族的权利
文化、主权和人权
关于权利与利益的跨文化对话
人权的哲学辩护
权利的基础和局限
第三篇 平等和自由
运气和平等
平等和能力授予
英语国家思想中的自由理念
消极自由与理性之局限
真理论证作为言论自由立法基础
第四篇 民主
作为二维共和理想的民主政体
……
第五篇 公民和社群
第六篇 政治哲学的视角
在法治国,一般都设计了所谓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在各国的实施形式不同,通常是由最高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独立的机构来对本国从国家元首到普通公民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尤其是对政府公务员、官员和最高行政首长,只要有人或机构提出正当的请求,就应对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机构有权撤销任何一级行政部门发出的命令和决定,撤销各级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在某些国家,甚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宣布通过的某项立法为违宪。这样做也是为了从制度上保障法治国纠正违反宪法的立法、行政法规和政府行为,以确保宪法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永远正确,司法审查制度便是给法治国加上了及时纠错的保险。司法审查意在克服即时民主的某些致命的弱点。因为大众及其直接代表有时候也会出现集体非理性的时刻,几乎每个民族都曾犯过此类错误。因而,一些宪政主义者便设计了不只是有成文的根本大法,而且由少数往往并非民选的法律专家来负责进行违宪审查,为的是防止出现即时民主偏离公共理性的根本原则的情况,以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稳定性,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宪法的合法性取决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立宪会议的合法性。立法机构由选民定期选举,并向选民负责。它远远不是纯粹的咨询机构,或只是社会各阶层代表组成的、供行政部门向其解释自己行为并探察公共意向的论坛,而是一个有权制定法律、监督政府的立法机关。对于立法机构代表的选举应是公开公正、自由参加的,并且定期举行。通过这样的代议机构确定并维护的宪法才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一个社会不同阶层、族群和团体可能拥有不同的信念、价值取向或生活方式,却可通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议机构和普遍的信息流通和政治讨论而形成宪法共识,这也就是说,思想和文化的多元化并不一定导致社会混乱,其基础正在于这种宪法共识。有了这种共识,人们可以超越具体信念、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分歧而维护宪法权威,也使得少数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企图难以得逞。
宪法权威也与宪法本身的内容相关联。现代法治国的宪法尽管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或要素。如表述得简明清晰,尽量避免歧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