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选择;国有土地“划拨”转为“出让”的利益博弈;改革先行区如何提供可以复制的经验蓝本;特色古镇毗邻村的乡村旅游错位发展路径等。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集体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选择
国有土地“划拨”转为“出让”的利益博弈
改革先行区如何提供可以的验蓝本
镇毗邻村的乡村旅游错位发展路径
农村集体济组织载体探索
镇村两级集体济组织的搭建与股权设置
生态区项目建设区农用地“只征不转”
“壮筋骨”“理清账”,激活农村集体济一池春水社会资本“认养”村落中的土地问题
缺乏资源的集体济组织如何参与乡村振兴
传统农业园区如何提档升级
如何实现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变
试点改革区如何集成乡村振兴配套政策
写好“两项改革”后村集体济组织合并“后半篇文章”规范集体组织运营,拓展发展壮大新路
灵活整理土地要素,助推集体资产盘活
发展农村集体济早期应注意的问题
发展起来后的矛盾:资源整合、固定资产折旧与利益分配
专项资金使用、分散资源监管与社区干部激励
“天府粮仓”精灌区集体济的提质增效路径
集体济组织公司化道路的探索
镇级集体济组织架构与运营
民族地区空心村集体资产如何“托管营”
“插花”村(社区)如行村委会与村集体组织账务分设
后发试点城市制度先行:农村集体营性建设用地高质量入市
新型农村集体济与社会资本融合,
“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济”融合发展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的集体济发展
社区企业发展与衔接资金使用“双规范”
开发东部新区社会资本助力集体济发展
“红色资源+绿色资源”的集体济发展
后记
一、案例背景
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民利益大、历史问题多、矛盾焦点复杂。中央陆续出台系列政策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比如:早在1997年4月,、就发布了《关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不超过一处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住宅;04年10月,《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为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政策支撑,为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方向;07年12月,《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发布一步明确了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及购买标准;08年1月,《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发布,鼓励农民腾退空闲住宅,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利用农村土地;等等。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营性建设用地人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15年2月,授权在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营性建设用地人市、宅基地制度三项土地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三块地”改革)试点,号称农村改革“后一公里”,原则上每个省选一个县试点,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中央纳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但是,怎么改?改什么?从哪里人手?虽然文件有方向、有要求,但基层操作仍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
15年3月,余江县具体负责改革事项的国土局工作人员与中共都江堰市委校(成都村政学院)取得联系,希望针对这次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中的一些和难点问题得到中共都江堰市委校(成都村政学院)的实操指导。4月初,余江县国土局副局长聂某某一行专程到中共都江堰市委校(成都村政学院)与邓蓉教授课题组座谈,并提出两方面请求:一是希望通过实地调研帮助解决农村宅基地试点中的具体问题,是改革中的集体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难题;二是希望邓蓉教授给村两委干部上课,营造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思想气氛。
15年6月26日,中共都江堰市委校(成都村政学院)邓蓉教授课题组一行前往余江县,展开为期5天的调研。6月26日至29日,课题组采用实地走访与座谈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研工作。深入基层一线,走访了5个乡镇、9个村,一步掌握乡镇、村庄具体况,在国土局、乡镇召开了6场交流讨论会。此外,为统一改革思想,邓蓉教授根据调研实与中央改革要求,给116个行政村300余名村两委干部上了课。
二、问题提出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在有偿使用、自愿退出和收益分配具体实施以及操作路径中,对集体济组织要求较高。一是对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由集体济组织,明确有偿使用标准,建立有偿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制度。二是村庄内部退出的闲置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济组织回购,回购价由集体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其余按规划通过土地整治后,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三是宅基地有偿使用或退出后集体取得的收益部分,应作为集体济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解决以集体济组织为的资源流动路径、利益分配格局,保障农民在新一轮城镇化中的基本权益与主体地位的利益分配,但以“家庭联产责任制”为核心的轮农村改革改变了合作生产营方式、影响了传统农村社会形态,客观上出现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各级济组织主体长期虚化与缺位,使任何与集体济组织承载力有关的改革都面临理论支撑缺乏、实践操作尴尬的局面。是以土地为纽带、以组织成员内循环封闭性为特征的农村集体济组织,在过去几十年对成员认定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括是否有户籍、地、宅基地住房、长期居住以及是否缴纳农业税(粮食税)等。但是快速城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