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刊(第一辑)》为《华政知识产权年刊》,计划一年一期,目前预计累计出4期,分别为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书中计划收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优秀论文,每期计划30万字,栏目设置另定。2012年的书稿已接近完成。该丛书的特色是:第一,华东政法大学的首个知识产权年刊;第二,坚持严谨的学术作风,秉承夯实、厚重的学术风格,所刊登的文章均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第三,与同类刊物相比,《华政知识产权法年刊》更注重提高本科生学术品味,注重选拔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中的学术后备力量,立意高远,将在学术界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侍孝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法务部主管,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电影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研究
“法人作品”若干问题研究
公开传播权构成要件发展规律研究
卫星广播与网播立法研究
论网络广播组织权的保护
——以扩张广播组织权为中心
数字化版权视野下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
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电视节目网络传播的版权问题研究
公开课背后的版权许可协议
开源软件商业化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
论版权法中技术措施的合理规避
——兼评“苹果皮”侵权
美国版权法中引诱侵权规则研究
DMCA框架下“通知一删除”规则适用前提的引入
——以美国典型判例为研究视角
版权信托制度创新研究
网络环境下电子书传播者的版权
侵权责任分析
展会著作权保护研究
——以《著作权法》第50条“诉前禁令”制度为视角
商业方法专利客体要件研究
专利法视野下的明胶专利事件辨析
现有技术抗辩研究
——基于专利侵权诉讼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中美专利侵权实际损失赔偿比较研究
位置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从Louboutin案看美国单一颜色商标在时装领域的保护
注册商标并行使用问题研究
商标在先使用人利益保护制度研究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研究
商标初始兴趣混淆研究
涉外贴牌加工的合法性分析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帮助侵权责任研究
——兼评与比较上海法院25个典型案例
从商标侵权论电商交易平台经营者注意义务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可行性及其具体适用
商业秘密与新闻自由之辩
——以ApplecomputerInc.v.Does案为例
构建涉及商业秘密诉讼中商业秘密存在的举证规则
——以美国法为比较研究对象
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
——美国判例法研究及借鉴
美国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泄露原则的启示
——兼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之不足
详解美国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引诱规则
(一)电影作品制片者行使著作权的范围
由于电影作品中存在“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表达,对电影作品行使著作权时势必会涉及对“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具体表达的使用。在《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电影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对其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情况下,两者在行使著作权的过程中就会存在冲突。例如他人改编动画片《葫芦兄弟》并利用该新作品的行为(例如将电影改编成漫画作品出版),是否只需要经过制片者许可,而无需经过“葫芦兄弟”美术形象创作者的许可?
笔者认为,电影作品制片者并不享有自行将电影作品改编为其他类型作品的权利。因为此时,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已不是在对电影作品本身进行利用或传播,而是在使用‘‘可单独使用的作品”进行新的创作,而这应当属于“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著作权所控制的行为。当然,制片者也并非无权对电影作品再行演绎,只要这种演绎行为不是针对“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即可,例如对影片进行删改、剪辑或配音后形成新作品的行为。
对属于将电影作品本身加以利用的各种方式,制片者可自由地进行运用。权利范围可参照《伯尔尼公约》第14条第2款之(b)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具体包括:复制(电影的声画合成)、发行、公开表演、公开有线传播、播放、以其他方式公开传播、配制字幕、配音等。o
(二)对电影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