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讨论了政府以合同方式参与到公共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合同式的公共管理被视为英国的第二波私有化的核心,但大多数的既有研究都是基于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政治学作出的,本书是权威的基于法律层面进行的分析。作者在新公共管理的法律研究领域也属于开辟者之一。本书对中国现有的政府从事公共管理的方式、行为,包括救市、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等都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
A.C.L.戴维斯(A. C. L. Davies),牛津大学布雷齐诺斯学院(Brasenose College)法学教授。戴维斯教授从牛津大学获得学士学位(BA)和博士学位(D.Phil.),是牛津大学万灵学院(All Souls College)1995—2001年研究奖获得者,2010年,她被聘为牛津大学“法与公共政策”教授。戴维斯教授在公法和劳动法领域出版了5部专著及一系列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译者简介
杨明,湖北荆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2008—2009学年)、阿克伦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2012年2—3月)、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5年1—2月),致力于知识产权法、网络法、市场规制等领域的研究,出版专著3部并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第一章 合同治理1
第二章 内部合同治理28
第三章 争议与改革50
第四章 问责机制73
第五章 实践中的问责分析:英国国民健康保险合同88
第六章 融入:其他问责机制下的合同职责107
第七章 前进:问责关系和程序公正137
第八章 获胜:使问责程序有效163
第九章 总结和展望185
长久以来,政府就已经在使用合同。然而到了近代,政府使用合同的方式变得更为新颖、多样化。政府与私有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在其公共治理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在民间融资计划(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中,私有企业通过非常复杂的合同为公共部门提供资本资产与相关服务,该模式现已成为新建工程(比如监狱和医院)的主要融资途径。同时,合同也多次被政府用于重建其内部关系。比如,根据续阶计划,政府部门按要求分离其运行职能、将之授予独立的代理机构,这些政府部门将会通过被称为“框架文件”的类似于合同的协议来管理他们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合同已然成为现代政府治理的核心方式。
“合同治理”的兴起也招致了一些批评,来自公职律师的尤甚。正如丹提斯(Daintith)指出的,适用于传统模式的政府活动,比如立法或执法,完全不同于适用于合同或所有权的责任机制。立法议案受到议会的审查,并且依据越权原则,法院能够监督行政机关依立法委任权行为。与此不同,政府有签订合同的固有权力(Craig 1999; Turpin 1989),并有权在一定限度内改变它的内部组织结构(见Freedland 1994)。因此,绝对所有权模式的政府就能规避议会的审查,同时也限制了法院的监督。一般来说,政府内部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院也认为政府与私有企业间的合同主要是私法问题:他们不愿对其进行严格的公法审查(Craig 1999; Turpin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