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收录了《德国法官法》和《第一次和第二次司法考试成绩等级和分数评定办法》两部法规。第二部分是联邦州之间就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签订的合作协议,收录了《柏林州和勃兰登堡州关于设立联合司法考试院的协议》。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就是联邦州层级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法。其中,第三部分是联邦州议会制定的法律,第四部分是联邦州行政机关根据州议会的授权制定的法律。第五部分选取了德国三所著名大学(柏林洪堡大学、海德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关于法学教育和考试的自治规范。
编译者说明
体例说明
第一部分 联邦法律框架
德国法官法
第一次和第二次司法考试成绩等级和分数评定办法
第二部分 州际合作协议
柏林州和勃兰登堡州关于设立联合司法考试院的协议
第三部分 联邦州的议会立法
巴登-符腾堡州司法考试和见习服务法
柏林州法律人培训法
汉堡州法律人培训法
黑森州法学教育法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司法考试和见习服务法
第四部分 联邦州的授权立法
巴登-符腾堡州法律人培训和考试条例
巴伐利亚州法律人培训和考试条例
柏林州法律人培训和考试条例
黑森州《法学教育法》实施条例
第五部分 大学的自治规范
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学程教育和考试办法
海德堡大学法学学程中期考试办法
海德堡大学法学学程专业科目教育和考试办法
慕尼黑大学法学学程(以第一次司法考试毕业)教育和考试办法
附录一 德国大学一览表
附录二 德国法学院系一览表
附录三 德国的六大法院系统
附录四 德国的联邦法院
附录五 德国高等法院的分布
第32条【笔试评阅结果的公布】
笔试评阅结果出来后应当立即告知法律见习文官,最迟应当在参加口试的通知中告知。此外适用本条例第6条。第33条【口试】(考试委员会主席主持口试,并且确保对法律见习文官的考查在考试目标(《法律人培训法》第45条第一款)和口试的特别目标(《法律人培训法》第50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框架内进行,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法律见习文官在包括自选培训在内的培训中获得的知识。
口试一般是五名考生一起进行;考生在进行公务报告时,(一起考试的)其他考生应当退出考场。
口试谈话包括民法、刑法和公法三个阶段,时间一般为三个小时。本条例第7条第三款第二句和第四款适用于上述情形。
公务报告的考题(《法律人培训法》第50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在考试当天交给考生。准备时间为一个小时;身体有残疾的考生最多可以申请延长三十分钟。第34条【考试记录】
关口试的过程应当制作记录。记录确定下列事项:
1.考试委员会的组成,
2.考生姓名及其自选培训,
3.口试谈话的内容,
4.口试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及中间休息的时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