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学学术丛书:侦查程序与财产权保障》主要内容包括:侦查程序与财产权保障的基本范畴;侦查程序中财产保障的原则;域外侦查程序中财产权保障之考察;我国侦查程序中财产保障的现状、问题及重构进路;涉案财产的发现与限制等。
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产权保障与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相比较具有独特之处,是整个刑事诉讼中财产权保障的标尺和集中体现。加强侦查程序中的财产权保障是维护宪法的需要,是实现刑事诉讼任务之需求,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增强政府公信力。侦查程序中的财产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因此,对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书沿着一条法学研究的传统路径,首先,从基本范畴、理论基础着手,对财产权、财产权保障以及侦查程序与财产权保障的关系进行阐释。其次,对域外法治国家和地区的财产权限制与处置制度和财产权救济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分析,总结出侦查程序中财产权保障的普适性经验,为研究我国侦查程序中的财产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再次,以我国侦查程序中财产权保障的现状为重心加以分析研究,从而揭示了我国侦查程序中财产权保障的问题(既包括宏观层面上框架扭曲的问题,又包括微观层面上制度设计和运作中的问题)o最后,笔者对我国侦查程序中的财产权保障制度进行了重构。这种重构未受到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制约,而是专于精细化研究,既充分借鉴了域外的普适性经验,又借鉴了民事法律中的相关知识,从而在较高层面和较开阔的视野上提出了如何在我国建立相关的制度。
第1,开辟了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研究的新领域,即侦查程序中的财产权保障。西方法治国家尊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推动和促进了其宪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其宪法将财产权视为基本人权之一,很多程序设计以及救济机制都是在财产权保障理念下形成的,因此,财产权保障在其侦查程序中是比较完善的,而我国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鲜有涉猎。财产权保障的核心内涵是“财产权免受公权力的侵犯”,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来考察侦查程序的正当化问题。在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中,正当程序本身具有普适性和规律性的特征,对于一个正当化的侦查程序而言,不仅要求其本身具有正当性,而且程序辐射范围内的基本人权还要具有完整性。因此,无论是财产权限制与处置机制,还是财产权救济机制,都是从财产权保障的视角出发研究设计的结果。
第2,注重侦查程序中财产权保障的完整性、有效性。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人身权保障可以说是被追诉人的专有权利,实践中公权力侵犯被害人或第三人人身权的情形非常罕见,但财产权保障则不同。从公权力侵权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合法财产、非法财产,还是被追诉人、被害人甚至是第三人的财产,都可能被干预,成为侦查行为限制或处置的对象;从犯罪行为侵权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一般都会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从控制犯罪的角度来看,既要注重限权(力)护权(利),还要注重提高侦查效益。因此,侦查程序中财产权保障并非被追诉人的专利,国家有义务建立全方位的财产权保障机制。为此,笔者在构建财产权限制与处置制度和财产权救济制度中,涵盖了多方的利益需求,以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障为主,兼顾被害人、第三人的财产权保障;以限权护权为主,兼顾提高侦查效益。
第3,立足于财产权是宪法性权利的高度,理论联系实际,对侦查程序中的财产权保障进行了精细化研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侦查程序中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宪法是保护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基本法,这使我们能站在宪法的高度来观察侦查程序法治,这就要求侦查程序必须接受宪政精神的指引和约束。然而,宪法性财产权利并不是对民事财产权利的否定,而是应以民事权利为基准。因此,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对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和民事法律中的财产权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大量借鉴了民事法律中的知识,从而在限制国家权力、财产权保障目标的指引下,对财产权限制与处置制度和财产权救济制度进行了精心设计,在此基础上的侦查程序研究或实务运作,自然会达到财产权保障的效果,从而突破了以往“口号式”、“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权保障,使侦查程序中的财产权保障落到实处,体现了更深层次上、实质意义上的财产权保障。
闫永黎,山东嘉祥人,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实战教官,法学博士,“青蓝工程”青年骨干教师。曾任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大队长。主要研究刑事侦查学。近年来主持司法部课题1项,江苏省教育厅、社科联、法学会课题各1项,院级课题2项;参与省部级课题1项,厅级课题4项;在《中国刑事法杂志》《齐鲁学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湖北行政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引言
第一章 侦查程序与财产权保障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什么是侦查程序
第二节 什么是财产权
第三节 为什么要保障财产权
第四节 侦查程序中财产权保障的客体及特点
第二章 侦查程序中财产权保障的原则
第一节 正当程序原则
第二节 比例原则
第三节 权利救济原则
第四节 平等保护原则
第三章 域外侦查程序中财产权保障之考察
第一节 对物的强制处分
第二节 财产权救济机制
第三节 域外考察之分析
第四章 我国侦查程序中财产权保障的现状、问题及重构进路
第一节 我国财产权保障的状况
第二节 财产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重构之进路
第五章 涉案财产的发现与限制
第一节 涉案财产的发现
第二节 限制财产权强制措施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限制财产权强制措施的构建
第六章 涉案财产的处置
第一节 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涉案财产的程序性处置
第三节 涉案财产的实体性处置
第七章 财产权的救济性保障机制
第一节 财产权的程序性救济
第二节 财产权的实体性救济
参考文献
附录A 限制财产权强制措施与财产所有权权能关系表
附录B 侦查程序中的财产权保障制度组织结构图
《公安学学术丛书:侦查程序与财产权保障》:
三、侦查程序的性质
事物的本质属性即性质,侦查程序的性质就是其区别于其他程序的、内部固有的规定性。因此,对侦查程序性质的准确把握,对于程序设计和构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有理论中存有“行政程序说”、“司法程序说”和“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双重性质说”三种观点:
第一,“行政程序说”。此观点认为侦查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因为侦查程序是由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由于侦查对象的“事实”具有易变性,甚至连被怀疑的嫌疑人也可能随着侦查的进展而发生变化,侦查措施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以使侦查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异于确定性、约束性较强的司法程序,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约束。在侦查行为效果上,首先注重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因此,侦查程序本质上乃是行政程序。
第二,“司法程序说”。此观点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侦查观念上必然要求假定存在嫌疑人为前提进行侦查,考虑到对侦查程序的法律约束的要求以及保障公民社会基本人权的需要,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对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
第三,“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双重性质说”。此观点认为侦查程序属于行政权系统的侦查机关进行的官方侦查,其实质内容的来源可视为一种行政程序,但它同纯粹的行政程序不同,因为它必须遵循大体上相当于司法程序的行为准则,并且接受司法审查和抑制。因而侦查程序兼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双重特征,并将其特征归结为侦查程序的性质。
如今“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双重性质说”已经成为主流观点,并为多数学者所接受,但是二者在侦查程序中的比例问题,在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大陆法系的侦查程序行政化气息浓厚,而英美法系侦查程序中行政化程度较低,这都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关系、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人性习俗等诸多因素发生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一国改革侦查程序意图打破侦查程序的内在性质,满载良好心愿一往情深、一厢情愿构建一个崭新侦查程序,或高歌猛进式的激进变革,其结果是不但未生成新的秩序,还可能使已有的秩序形式遭到破坏。”
在刑事程序发展的过程中,曾有两个因素起着作用,针对犯罪分子而增强保护国家的要求,导致中世纪刑事程序向纠问程序转化;针对国家而增加的保护无辜人的要求,促使纠问程序大约从1848年开始向现代刑事程序的转变。在现代社会,各国面临的形势尽管有所差异,但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这就为不同法系之间提供了相互借鉴、调整的可能,而无须釜底抽薪式的建设性重构。因此,在坚持侦查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双重性质的基础上,如果侦查程序偏重于侦查机关追究能力和排除反抗能力设计,必然导致行政程序的性质占优;而侦查程序偏重于防止侦查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保障人权来建构,必然导致司法程序的性质占优。这也为各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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