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刘守君不动产登记实务系列丛书》是国内首部对不动产登记收件进行系统、详细论述的专著。
《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刘守君不动产登记实务系列丛书》以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权利或事项为章;章内以不动产权利或事项的首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为节;节内以不同原因导致的登记为目;目内区分不同类型的申请人(或嘱托人)启动的登记类型,以清单的方式列出申请人(或嘱托人)应当提交(或送达)的登记材料。同时,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法学家们的经典论述,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判例,也借鉴、吸收了曾经的房屋登记和一些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对怎样提交这些材料或提交这些材料的原因,这些材料应该具备哪些内容,予以理由阐述或必要的说明,以期为广大的不动产登记实务人员提供一本有价值的工具书。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不动产登记收件则是不动产登记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支撑。
所谓不动产登记收件,就是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从嘱托机关或登记申请人处收取的,证明嘱托或申请登记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该怎样收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只作了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且还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按《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以其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据此可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的证明是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但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没有将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使登记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容易漏收登记要件,造成收件不充分,使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从而影响登记质量。有时候也容易重复收取同类材料,如有的登记人员在收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的前提下,还要求申请人提交户籍证明,在此情形下,不必要的收件虽然不影响登记质量,但加重了嘱托人或申请人的举证负担,不值得倡导。
在不动产登记收件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动产登记收件的要求是充分、必要、合法、真实和有效。为此,笔者研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法学著作,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为基础,将其他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收件的规定进行梳理、归纳,形成了您手中的这本《不动产登记收件实务》。
刘守君。男,1969年9月出生,党校大学文化,高级经济师职称。乐山市首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原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专家库成员,参加2011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命题,参加2012年、2013年全国房屋登记官考试审题。
1993年9月至2014年5月,在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从事房屋登记工作,现专职从事不动产登记研究和咨询。
主要荣誉:四川省优秀人民陪审员、乐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无锡产监杯”《物权法》与房地产权属管理知识竞赛二等奖、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先进个人。
主要研究兴趣:民法物权,不动产登记。出版专著《房屋登记中的民法原理与实务》《房屋登记收件实务》。有100余篇有关不动产(房屋)登记的论文、案例剖析文章发表在《中国不动产》《中国房地产》《房地产权产籍》《四川房地产》等专业期刊上。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收件概说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定义
一、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收件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嘱托人提交的启动登记、证明申请人适格和不动产基本情况属实,以及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或有关事项合法、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作用
一、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登记目的
二、维护登记程序,确保登记的合法、合理
三、证明对与错,为明确责任的归属提供证据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收件的原则
一、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原则
二、必要性、充分性原则
三、收取原件原则
第二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一节 首次登记收件
一、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二、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三、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四、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五、基于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六、基于实施《六十条》时生产队的设立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七、基于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八、基于乡(镇)或村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九、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基于《六十条》实施前使用土地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十、基于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间签订的用地协议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十一、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间经县、乡、村批准或同意调整(补偿)土地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十二、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间购买房屋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十三、基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间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变更的证明申请的首次登记收件
第二节 变更登记收件
一、基于权利人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二、基于集体土地的坐落名称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三、基于集体土地界址、面积变更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四、基于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集体土地申请的变更登记收件
第三节 转移登记收件
一、基于权利人间互换土地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二、基于集体土地调整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三、基于权利人合并或分立申请的转移登记收件
四、基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的转移
登记收件
……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六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七章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收件
第八章 海域使用权及海域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
第九章 地役权登记收件
第十章 一般抵押权登记收件
第十一章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收件
第十二章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收件
第十三章 预告登记收件
第十四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收件
第十五章 查封登记收件
参考文献